前不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就一些重大法律事项修法、立法。
目前,修法和立法的诸多亮点已经成为热点。比如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扩大了“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反间谍法草案对一些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并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进一步清理和明确相关问题,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有良法、恶法之分,善治必是良法之治。十八届四中全会描摹的依法治国蓝图中,“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目标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重大修法、立法事项适时推进,正是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路径,为法治中国筑牢底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截至2014年3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242部。但法律本身是不断完备的过程,良法也是动态调整的过程,静止不动的法律是没有的,管千秋万代而不变的良法也是没有的。
根本性的决定因素不是别的,而是法律要因应时代的变化,以及国家和社会永无止境的改革发展。从世界来看,现代国家的法律进步都是这样。拿中国来说,改革开放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中国用30多年的时间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立法任务。这本身就是适应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最初的问题是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初期,我们的立法速度之快之所以为世界罕见,并且有很大一部分是经济立法,原因就是这是打基础的过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生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建设日益重要,立法为民的理念就更加凸显,社会领域、民生领域的立法开始加强,国家从经济立法向社会立法、民生立法转型。
今天的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问题之复杂性与应对方式简单化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原来的法律规定有的不再适用了,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大量新事物、新问题,使得新的空白需要弥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它绝不是静止的、封闭的,而是动态的、发展的。这就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在含义。
在这个意义上说,法律调整并不代表过去的法律就是恶法,修法是解决法律具体规定的适用性问题,修法、立法的每个坚实步伐,都在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要求之中,体现历史的进步,印证良法之“良”没有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