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71岁的乡下老人,1986年2月任县工程队(集体企业)技术员期间,队书记、经理经研究与我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我承包沈阳某厂建筑工程。队里向我收回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后,盈亏自负。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协议。此后,整个工号由我一人负全责。这期间,经他人举报,法院认定我担任该工程工号长、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领工人工资、重复报销手段贪污公款5200余元,以贪污罪判处我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刑满释放后,两位队领导觉得我太冤枉,特意为我出具了有口头承包协议的证明材料,我拿着新的证明材料申诉后,1997年6月被上级法院驳回。十几年间,我一直上访没有结果,向上级检察院、法院申诉,他们以过诉讼时效、口头协议难证明承包关系为由,不予受理。我可否再申诉?
读者:朱富宝
朱富宝读者:
法院、检察院不予受理没有法律依据。对此,你有两项权力,一是向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二款规定: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可见,被驳回申诉案件,只要“有新的理由”,且“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你的来信看,你所在的工程队书记、经理均为你出证证明了口头承包关系(且自负盈亏),这一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你是该工号的承包人,那么你由集体职工变成了个体承包人,就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了。
虽然,法律规定工程承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但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可见,口头合同只要符合“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综上,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与立案庭人员说明,若还是不肯受理,可要求他们依法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你若不服,可行使上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监督权。
二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抗诉监督)。《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六条(三)项规定: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刑事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复查。可见,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案件并无诉讼时效限制,只要符合申诉条件,就应当受理。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