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体器官移植成为挽救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生命最有效的治疗手段。近年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器官的极度紧缺已成为制约器官移植发展的瓶颈。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调查和卫生部的统计,我国每年新增终末期器官衰竭患者130多万人,有30万人适合做器官移植,但仅1万人能接受移植手术,供需比高达30:1。大多数器官衰竭患者在与病魔的斗争和痛苦的等待中离开了人世。
没有人体器官捐献,就没有人体器官移植。为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规范人体器官捐献行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人合法权益,倡导捐献人体器官挽救生命的人道主义精神,2014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人体器官捐献步入法制化轨道。
自愿原则 规范管理
人体器官捐献是高尚的生命援助行为,按照国际惯例,条例明文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围绕这一原则,条例还规定:一是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二是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捐献意愿应当以书面形式表示。三是规定了捐献意思表示的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公民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意愿的,有权随时予以撤销。四是对公民生前明确表示、未明确表示不捐献人体器官的,分别作了规定。五是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人体器官捐献牟取非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六是对潜在捐献人信息作了严格规定,禁止医务人员、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私自处理和买卖潜在捐献人信息,进一步诠释了无偿原则,彰显了人权保护。
当前,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明,制约了工作的开展。针对这一问题,在立法中确立“政府统一领导、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管、红十字会组织推动、全社会支持参与”的工作格局,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有利于推动人体器官捐献的健康发展。为此,条例规定: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并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明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三是明确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同时赋予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体系,指导、协调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负责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队伍建设、培训管理以及统一管理潜在捐献人信息等职责。四是明确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潜在捐献人信息报送制度,并为获取捐献器官提供服务保障。此外,还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的职责。
强化保障 鼓励捐献
如何破解人体器官供体紧缺这一难题,自愿捐献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当前医疗保障水平,对捐献人及其家庭进行人道救助是鼓励人体器官捐献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维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捐献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不仅是国际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同时体现社会对捐献人无私奉献精神的肯定。为此,条例规定:一是人体器官捐献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给予支持。二是保障捐献人的人格权。捐献人体器官是一种高尚的行为,明确规定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三是捐献人近亲属移植排序优先权。明确规定捐献人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排序。四是尊重逝者尊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获取器官前应当举行缅怀仪式。对获取完毕的遗体,应当举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五是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六是缅怀纪念。红十字会不仅要为捐献人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而且要为捐献人家属提供缅怀场所,组织开展悼念活动,使捐献人的人道主义精神发扬光大。七是人道救助。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等作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疏导流程 畅通渠道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提出,社会公众对捐献说“不”,并非冷漠,而是因为不信任。捐献程序不通畅、不透明,致使一腔热情的捐献意愿人变得消极被动,甚至出现有意捐献却遭遇“捐献无门”的尴尬。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条例规定:一是明确登记有关事项。条例对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登记的职责以及捐献人如何办理捐献登记以及如何变更、撤销登记等有关登记流程作了规定,对捐献人体器官应当具备的要件作了重点阐述。二是对捐献执行人作了明确规定。捐献执行人是由登记实现捐献这一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条例明确规定了捐献执行人的条件、范围以及如何开展工作等内容。三是对器官的分配作了明确规定。捐献的器官能挽救和延续他人的生命是捐献人的心愿,能够公平地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是等待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期盼。如何让捐献人放心,让接受人安心,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和猜测,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此,条例规定,捐献的人体器官必须经国家人体器官捐献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只有规范、严格、透明的程序保障,才能实现器官分配的公平、公正和利用的效率。
加强监督 确保公平
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关系到捐献人的人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备受社会关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行为的规范,离不开科学有效的监督。为此,条例规定:一是行政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赋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人体器官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执行等工作行使监督、检查的职权。二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形式,包括公民、社会团体以及舆论监督等。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投诉、举报涉及人体器官捐献违法行为。同时,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的有关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都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处理。三是备案和报告制度。备案是一种事后监督的形式,条例对红十字会、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具备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红十字会报告的制度。
捐献器官,拯救生命。面对濒临绝望渴求救助的目光,面对那些在死亡线挣扎亟待救治的生命,每一个爱心人士都不会无动于衷。让我们用爱心传递希望,用奉献接力生命,用行动创造奇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