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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忘的人大往事 ——罗田县人大为民行权回忆
2014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文/ 周厚发

    时光荏苒,日月如梭。转眼间,我已离开人大工作岗位12年了。12年来,我从未忘记为探索基层人大履职行权之路而呕心沥血的领导同事,从未忘记为维护群众利益而劳苦奔波的激情岁月,更不会忘记自己见证罗田县人大第一次全面运用“三权”,推进依法治县,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时刻。

                            重民情 第一次决定重大事项

  上世纪80年代末,罗田县年财政收入及其低下,各项建设资金捉襟见肘,县、乡互争投入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围绕“教育附加费的征、管、用等问题”成为县十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代表关注的热议话题。

  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就是人大工作关注的重点。为摸清下情,掌握实情,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抽调县政府有关部门100多人,成立8个调查组深入到全县20个乡镇,就全县近3年来的附加费管用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大检查,并形成调研报告,提出针对性强、切合实际的管、用意见建议。

    1990422日,县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代表们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县教育附加费征管及使用检查情况的报告,县政府也向大会提交了县、乡(镇)按73分成管理和使用教育附加费的新方案。代表们在审议时认为,基层中、小学数量多、条件差,新(改、扩)建任务重,附加费应向乡镇倾斜。为此,5个乡镇代表团分别联名提出教育附加费县、乡(镇)37分成的议案,与县政府的意见相左。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认真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后,理性分析附加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使用的合理性,一致认可基层代表们所提意见要求更符合群众利益和发展实际,决定提交大会主席团讨论。

  大会主席团会议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决定交大会表决。大会上,县、乡(镇)按37分成使用的代表议案获高票通过。县长当场表态,坚决按县人大会议通过的比例分配使用全县教育附加费。会场顿时响起经久不息的掌声。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权力。罗田县人大常委会敢于依法行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大代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意愿第一次得到了真实的体现,“人大人大,替人民说话”的权威和作用,第一次得以彰显。

                         昭民冤 第一次特调专案

  罗田县第十二届、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跨界历时3年,执意辨明法理,执着为民解冤的“‘熊猫皮’特别问题调查案”,更是人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经典范例。

    19953月,廖家坳乡敢鱼嘴村村民廖胜平以做生意为名,请求既是村书记,又是叔辈的廖社章帮忙贷款。廖社章经不住廖胜平的再三央告,以个人名义从乡信用社贷2.35万元转交给廖胜平。当年5月初,廖胜平与河南生意伙伴胡某从武汉购回熊猫皮一张。529日晚,廖胜平在家中与武汉买主袁某以13.5万元的价格达成熊猫皮买卖协议,并当场收取2.8万元预付款。廖胜平当晚付给廖社章2.5万元还贷款本息。

    530日,廖胜平、袁某乘出租车前往武汉销售熊猫皮,途径武汉关山公路检查站时被查获。该案后经依法审理,于19965月依法对胡某、廖胜平、袁某等人作出有罪判决。廖社章因未参与此案,未作任何追究。

    19969月,该乡5名县人大代表联名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乡派出所于案发次日(531日)收取廖社章担保金1500元,又于64日收缴其“赃款”1.7万元,逼得廖社章家庭面临破碎。代表们质疑派出所自始至终未参与办案,罚款的做法是否合法?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当即召开主任会议研究,会议决定:此信访件移交县公安局办理,限期书面答复罚没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日后,县公安局回复:“派出所追赃行动符合刑法第84条规定,经局同意,并无不当。”县人大常委会将此意见回复信访代表,但代表并不认同。

    19976月,黄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来罗田县开展执法检查,5名人大代表又向调查组反映此案。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受理后,交罗田县人大常委会督办落实,并上报有关情况。罗田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主任会议,当面听取县公安局领导汇报,并要求县公安局认真研究罚没款的合法性。县公安局坚持以原意见回复。县人大常委会以此意见上报给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报告有悖于法律,要求县人大常委会严查督办。

  当年106日,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召开主任会议,讨论认为:鉴于该案法律性强、影响巨大,应提交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114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会议决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主任会议提请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查明事情原委,找准法律依据,回应代表关切,维护群众利益。特调委不负重托,历时月余,深入调查,多方咨询,形成详实调查报告,并提出乡派出所收取担保金、没收“赃款”无法律依据,应予退还等5条处理意见。随后,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县公安局主要领导通知到会。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依据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县公安局领导仍坚持原来观点,各持己见,难见分晓。

  当年1223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秦怀清带领特调委一行赴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到会的市公安局领导与县公安局意见一致,市人大常委会也拿不出具有说服力的否定意见,久拖不决的“熊猫皮赃款案”仍难作出决断。

    1998116日,罗田人大常委会将案件全部材料专函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咨询。2月中旬,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回函:此案已告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解释解决。227日,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案。会上各抒己见,争议激烈。最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樊后钧代表与会各方作出结论:此案的关键不是看罚款“脏”与“不脏”,而是执法主体问题。廖家坳乡派出所不是执法主体,所罚没“赃款”应予全额退还。

    325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复函县人大常委会,依照省人大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监督罗田县公安局退还全部罚没款给当事人。当年413日,廖社章收到罗田县公安局廖家坳乡派出所退回的全部罚没款,共计1.85万元。至此,罗田县历时3年名噪一时的“‘熊猫皮’特别问题调查案”,在人大依法持续监督下终于圆满落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罗田人大敢于监督,诠释了任何工作都事在人为,有为才有位、有为必有威的真谛。“求真、务实、为民”的罗田人大工作,我为17年的身体力行而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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