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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
2014年第1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文/陈国荣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党的中央全会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习近平总书记“9·5讲话”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会和讲话精神实质高度契合,对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的地位作用、方向目标、主要任务,都阐述得很全面、很深刻、很透彻,为新时期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标志着人大监督工作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大监督理念之创新

  一是树立全过程监督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打击。这要求人大监督既要注重预防,又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全会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表明人大有条件,也能够对“一府两院”全程监督。人大的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有些工作面广、跨度大,如果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特别是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事中事前也可进行监督。因此,人大监督不应局限于监督的事后性,而要坚持实施决策性监督、参与性监督与跟踪性监督有机结合的全过程监督。

  二是树立全覆盖监督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这揭示了人大监督的广泛性、全局性的重要特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计划预算报告等,都是关系全局的工作监督。从法律监督方面看,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乃至一切方面都在宪法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尊严和权威,必然会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监督,切实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法律实施到哪里,人大就监督到哪里。

  三是树立全参与监督理念。全会提出,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是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并重申,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监督工作中公众参与的极端重要性,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精神,也体现了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的民主原则,既是对我们党执政为民理念的充分诠释,也是对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践行党的宗旨,提高人大监督的民主性的根本要求。把人大监督与人民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这对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宪法法律实施,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乃至跳出历史兴衰存亡的周期律,具有重大意义。

                             人大监督重点之聚焦

  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明确了人大监督的根本任务和主攻方向,凸显了人大监督工作的聚集效应和聚焦效果。

  一是加强立法监督,提高立法质量。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质量的高低制约着法治水平的高下。加强地方立法监督,确保制定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公平正义要求、反映地方发展规律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保障立法民主、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是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建立一个内在和谐一致的法治体系的需要,有利于防止和纠正不科学的立法程序和内容,保障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

  二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全会提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行政执法在我国的法律实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因此,监督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情枉法等问题,坚决纠正强势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从正反两方面阐明了司法公正的极端重要性,回应了人民呼声和社会关切。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防止渎职失职,防止徇私枉法,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有利于促使司法机关建立高效、便民的司法秩序,做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保证司法的公开、透明,防止司法腐败,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定人们对法律的信念和信心。

  四是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背景下,法律实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要矛盾。要通过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实现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转变,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是加强权力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全会提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对反腐肃贪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制度治党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明确昭示了人大监督将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从制度、法律上着手,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监督机制,堵塞腐败漏洞,努力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风和社会风气。

                              人大监督机制之完善

  第一,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监督力度。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要把(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崇高使命担当起来,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重要论述阐明了人大监督工作基本方针和根本任务,体现了强烈的担当意识,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寄予了厚望。要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与协调,努力找准工作的最大共识,在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上勇于作为,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位,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方式,把日常监督与重点监督、事后监督与全程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监督的落脚点体现在实效上。

  第二,要把人大监督和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全会提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要完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担负监督职责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党纪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国家机关内部各种形式的纪律监督。这些重要论述表明,人大监督制度同这些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实践证明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行之有效的。这对整合监督力量,完善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指明了方向。

  第三,要把监督形式和监督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完善监督方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这要求我们在完善人大监督制度方面,同样要把监督形式和监督内容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督内容上要紧扣大局,突出重点,贴近民生,在监督方式上要加快推进监督工作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适时把成熟了的监督方式、方法逐步形成制度,上升为法规,从而为监督工作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实现监督工作程序和实体的高度统一。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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