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健全错案的分析和问责机制,完善错案分析和问责的相关程序,分清错案的不同情形及不同执法过错的相应责任。
防范错案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一件错案往往有可能摧毁成千上万件公平裁判带来的公信力。为此,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过《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但是,错案仍然时有发生,错案责任却鲜被追究。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的错案被各方因素层层过问,责任主体不明确,相关责任人难以确定;有的因为错案纠正历时较长,时过境迁,当年的错案责任人已经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甚至已经离开了公职。
因此,重新构建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对于落实错案追责制度、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错案”本身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不同群体对“错案”也有着不同理解,应当得到“翻案”的“错案”与应当受到追究的“错案”有一定差距。
目前,公众认为的“错案”大体包括四类案件:一是生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修订所产生的“错案”。比如,流氓罪于1997年从刑法中删除,随即就有一些已经以“流氓罪”定罪的当事人提出“错案”追究。事实上,这类“错案”不应得到变更,更不能对相关审判人员进行追究。二是因法律、法规的不精密性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在理解上存在歧义或偏差。对于该类判决,应当依法采取上诉、审判监督等司法程序予以处理。即使判决得到了纠正,除非法官故意曲解、歪曲法律原意进行判决,也不应追究其责任。三是出现了原审法官无法掌握的新证据而引发原案事实认定错误所导致的错案。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该类错案应该及时得到纠正。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苛求法官的责任。因为法官的认知也和常人一样,具有客观局限性,我们只能要求法官就其所掌握的事实作出判断。四是法官出于各种目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冤案、假案、错案。只有此类“错案”才是名副其实的错案,不仅要“翻案”,更要对承办法官进行严惩。
因此,明确错案的认定标准就是不把“错案追究”非理性扩大,在给法官设定警戒线的同时,也给予依法办案的法官以护身符。建立科学公正的错案评价体系,就是要向法官释放出一种信号:只要法官依法办案,就不会受到追究与处理。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