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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效率
2014年第5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王建鸣


      

       一、充分认识落实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性

()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编制立法规划计划是立法工作的基础和“龙头”。今年立法工作计划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地方特色,共安排计划项目10件,预备项目13件,涵盖改革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统筹地方性法规“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

()落实立法工作计划、开展法规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

  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要通过法规清理,使立法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与时俱进,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我国实行“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即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中央在立法权上实行统一领导。“两级”,即中央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有立法权,地方一级的国家权力机关也享有立法权。“多层次”,即中央和地方立法“多类结合、多层并存”。在中央,立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在地方,立法形式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立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从属性、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应当严格遵循“不抵触”原则,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时,地方立法应根据需要作相应调整。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的规定,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集中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这既有利于保证法律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又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是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不断完善,人们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法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地方立法质量,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并认真贯彻落实,受到全国人大及有关方面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地方立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为重点,从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强法规实施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立法宣传研究和立法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力争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再上台阶。

  二、以改革创新精神,切实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加强立项论证

  立法项目的确定是立法工作的启动环节,十分重要。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出发,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立项论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2013年,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省人大常委会着力完善立法工作计划的选项制度。在编制立法计划时,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首次增加“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三个环节。先后有25万网民直接参与立法选项投票,20多位专家参与对14件建议项目的论证评估,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近百人进行票选,受到普遍好评。有的公民另行提出建议项目,被列为立法预备项目。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在立项论证上进行探索,选取若干立法建议项目,对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及条件等进行研究论证。拟选择大气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涉及民生、生态环境等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与专家学者一起开展专题调研和论证评估,提出有关工作建议。还将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借鉴,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选项工作规程,促进选项工作科学民主有序开展。

()加强统筹协调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李鸿忠书记、主任去年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五位一体”的立法工作体制,要发挥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作用,要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要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完善法规草案起草、审议过程中的协调协商机制,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凝聚智慧。

  落实法规起草协调机制。为提高法规起草质量和效率,去年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法规起草协调小组,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今年有立法计划安排的单位,要成立由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起草协调小组。各协调小组要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的联系沟通,认真履行职责,坚持问题导向,对立法中的重点问题特别是职责分工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规定进行协调论证,努力将问题解决在起草环节。提案单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案时,应当报告起草协调小组的组成及其履行职责情况等。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一是要处理好人大与起草、提案单位的关系。起草单位要邀请人大参与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并配合人大做好征求意见、立法调研和修改完善等审议服务工作。提案单位要及时研究讨论相关法规草案,确保按既定日程提请人大审议。人大要尊重提案单位的法规提案权,支持提案单位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要求,提出法规案。二是要处理好专门委员会与法制委员会的关系。按照立法条例,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进行审议;常委会会议一审后,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联系有关厅局,具有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经验丰富的特点和优势;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的统一审议,对立法工作比较熟悉。要建立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机制,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可以互相列席。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立法调研时,可以邀法规工作室参加。还要加强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共同研究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决策,形成合力。三是要处理好专(工)委、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与常委会办事机构的关系。今后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法规案,有关办事机构应当继续为人大行使立法权提供优质服务,依照规定提前将有关资料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其开展调研。同时,科学合理安排人大常委会会议日程,保证法规案审议时间,提高审议质量。

  实行立法争议协调机制。“立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立法争议协调贯穿立法各环节,协调质量直接关系到立法效率和法规质量。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人大有关机构、政府法制办要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法规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部门职责分工等进行重点协调。有的问题要请政府先行协调,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时,组成人员对重要条款存在重大争议时,可启动单项表决程序,避免法规出现“硬伤”。

()加强开门立法

  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发扬民主,使各方面的意见和关切得到充分表达。这些年,我们已经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委托专家起草,建立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等。下一步,我们要在开门立法的方式方法上有新举措和新突破。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都明确强调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常委会尊重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法规草案坚持印送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人大开展立法调研时,注重吸收人大代表参加。今年1月,水污染防治条例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人大代表从立法活动的参与者变为立法决策者。要重视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扩大人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健全法规一审后印发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制度,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时邀请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参加。

  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规草案等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加强平台建设,除通过省人大网站、湖北日报等公开征求意见外,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作用,增强公众参与的实效。实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对社会公众、立法顾问组、立法基层联系点等提出的立法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还要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奖励机制,对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立法的社会公众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

  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湖北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大省,法学资源富集。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智囊作用,先后建立了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平台;水污染防治条例、湖泊保护条例、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等多件法规委托专家起草或提出专家建议稿。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对立法顾问组和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作了调整和充实,拓宽立法顾问专业领域,加强研究中心对立法重大问题的研究。这次法规清理,也要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委托立法顾问组行政法专家组成专班,对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法规实施

  法的生命在于施行。要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密切关注、努力促进法规实施。

  完善立法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是法规实施的重要环节。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探索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有关专(工)委、法规工作室、有关部门,解读立法宗旨和重点内容,对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要求,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今年我们将完善立法新闻发布制度,丰富发布方式,灵活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及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把握舆论引导主导权。

  及时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有的地方性法规作了授权规定,要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等。这些制度、办法能否及时出台,直接关系法规的实施效果。有关方面要按照规定提前谋划,努力做到配套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确有困难的,不得迟于法规出台一年。省人大有关专(工)委、法规工作室要对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加强督促指导,完成立法工作“最后一公里”。

实施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了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主管部门在法规出台一年后报告实施情况,出台三年后组织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该工作已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上半年要正式启动,对2013年以来制定或修改的法规,要严格执行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样既有利于法规的贯彻实施,又有利于发现立法工作不足,进一步提高立法水平。


  注:本文系王建鸣同志在省人大常委会落实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法规清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有所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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