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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代表候选人前 不应表决通过监票人
2013年第6期 —— 民主实践 作者:◆ 文/武春

  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有些地方在推荐代表候选人之前就表决通过或确定了监票人、计票人。笔者认为,这种做法颠倒了确定候选人和监票人、计票人的逻辑顺序,应当改正。

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人大会议首先表决通过或确定了监票人、计票人,那么监票人、计票人的近亲属再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就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笔者认为,监票人、计票人的近亲属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只要年满 18周岁,就有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如果监票人、计票人的近亲属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人大会议选举前只有更改原来表决通过或确定的监票人、计票人,重新确定新的监票人、计票人,这种尴尬的情形显然不应出现。按选举法的规定精神,必须根据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来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做到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能担任监票人、计票人,而不是根据监票人、计票人的情况来推荐代表候选人,使监票人、计票人的近亲属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在实际选举中,代表近亲属被推荐为上一级代表候选人的并非孤例,因而监票人、计票人应该在确定代表候选人之后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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