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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红色土地变成繁荣土地
2013年第6期 —— 开篇立言 作者:◆ 文/本刊评论员

  伴随革命老区人民的期冀与梦想,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实行“两审三通过”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革命老区发展事业步入法制化新阶段,必将有力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逐步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早日实现致富奔小康的幸福梦想。

  湖北革命老区比较集中,老区人口多达3491万人,而重点革命老区大部分分布在周边的大别山区、武陵山区、秦巴山区、幕阜山区和湖区库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民生活水平较低。党和人民不会忘记,革命老区为新中国的建立作出了巨大牺牲和重大贡献,仅黄冈市就有44万人为国捐躯。多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致力改变老区人民贫穷落后现状,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助推脱贫致富,20017月,率全国之先颁布了《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该条例对规范革命老区建设行为,促进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法具有规范、引导、教育和保障等多项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需要立法发挥作用的着力点有所不同。新的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革命老区加快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十八大报告强调,要采取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的决定,全面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始终在中央、省委工作全局中谋划与推进立法工作,紧紧围绕工作重心,通过制度设计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在法治轨道上规范和推进各项工作,并通过法定程序凝聚共识、协调利益。因此,制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用立法引领和促进老区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实现中部崛起目标的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意义重大而深远。

  条例是科学民主立法的结晶,亮点可圈可点。首先是明确了发展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其发展;其次坚持规划引领,明确规划在革命老区发展中居于“龙头”地位,由省政府制定老区发展规划,提升了规划层级和效力,确定了发展目标、工作重点等;三是提出了发展途径,支持革命老区以产业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因地制宜发展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逐步壮大经济实力;四是强化了保障措施,以有效推进各项规定的贯彻实施。条例的出台,必将促进革命老区加快发展,红色土地变成繁荣土地,美好的憧憬变成现实。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的宣传力度,并将法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立法后评估等多种方式,确保法律制度有效实施,以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助推老区致富奔小康,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努力建设富强、创新、法治、文明、幸福湖北,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实现富民强省宏伟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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