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提高人大代表素质初探
2013年第5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蔡明虎 高胜前

    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依法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效能的发挥,关系着人民当家作主的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能否得到顺利实施。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革和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提高人大代表的整体素质,对于促进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大代表履职素质现状

  人大代表作为代表个体必须具备政治素质、能力素质、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等基本资格条件。作为代表整体,一是必须由具有强烈履职意识的代表所组成;二是必须由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组成;三是必须由能代表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表合理构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教育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各个方面的快速发展,从总体上说,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在不断提高,代表的作用也发挥得越来越好,但与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代表意识”不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如何,对于执行代表职务和开展人大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现实中,少数代表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对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认识模糊。代表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为:一是光荣感强,责任感差。一些代表把代表身份当作“荣誉称号”、“政治待遇”,没有意识到担负的神圣职责。二是选举中争做代表的意识强,当选后履行代表职责的意识差,有负选民的信任。三是当代表的积极性强,执行代表职务的积极性差。一些代表实际上只是“会议代表”、“挂名代表”,不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不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反映民声,个别代表甚至无故不参加人大会议,极大地影响了代表自身的形象。四是审议发言和提建议的积极性差。一些代表在审议时发言不积极,或发言随大流,没有主见。在参加代表活动时,走马观花,不善于思考和分析,以致提不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自身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不高。有的代表调查能力欠缺,了解掌握情况不够,加上本身知识不足,看问题不够深入。有的代表语言表达能力有限,不能充分反映民意,发言时语无伦次,表达不清,随声附和,不能较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有的代表文字能力欠缺,提书面建议意见不多,即便提出也因表达不清楚准确,给建议意见的交办和办理增加了难度。有的代表组织协调能力差,无法有效促成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代表结构不尽合理。代表构成不尽合理,制约了人大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产生了一些不良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闭会期间代表活动难以开展。由于代表中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较多,这些代表平常公务繁忙,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就很难抽出时间参加,履职的质量就会大打折扣;二是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大的重要职责,由于领导干部所占比例大的缘故,而且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又是同体,使得人大监督软弱无力,很难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三是难以真正代表各方面的意见。要体现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公正性,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代表构成,否则不利于代表真正代表选民的意愿。

       二、影响人大代表素质原因

  人大代表整体履职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最直接最根本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举工作中没有把握好代表入口关。首先,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导致选举工作中对代表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重视不够。一是对代表履行职责能力素质要求的认识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代表履行职责能力素质的要求没有明显而具体的规定,工作中比较难把握,总认为这些问题可在代表当选后通过培训学习、丰富活动逐步解决。二是选举工作中较机械地理解代表的结构要求,忽视了在执行这一要求过程中把握代表整体履行职责素质的要求,两者不能兼顾。三是重代表在行业、部门、单位和具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性,轻代表履行职责基本素质的要求。四是只重视依照法定程序顺利产生足额的人大代表,对代表的素质关心不够,轻视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人大开展工作的需要。还有,选举工作不细致也影响了当选代表的素质。一些地方在选举前没作充分调研就硬性规定选区代表名额分配,较少考虑该选区是否有合适的人选。有的地方在提名、推荐和酝酿协商候选人时,发扬民主不够,没有调动选民积极性,一些地方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草率确定甚至搞内定,严重影响了素质较高的人选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加之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也过于简单,导致选民对候选人了解不够,投票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会导致素质较高的候选人不能当选。

  代表选举制度不完善。我国选举法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方面作了规定,在完善选举权平等原则等方面取得较大进步,对保证代表选举公正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的出现,选举制度仍有滞后的一面。一是缺乏竞争机制。对差额选举中的一些做法怕被说成是“竞选”,使一些人想当代表无门,一些人当代表无能,优秀的人才难以脱颖而出。二是对代表资格条件的确认缺乏较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因而在选举工作中把握代表素质有一定的困难。三是委托投票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代表履职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代表履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的选举法和代表法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由于对代表监督罢免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操作性不强,又没有相应的措施加以约束,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职情况不了解,造成对代表的履职难以监督和评定,形成事实上的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难以实现。尽管地方各级人大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代表履职监督办法,但对代表履职缺乏硬性约束力,代表没有责任感和危机感。而对代表资格的终止,代表法只规定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言外之意,如果得到批准就属例外了。而代表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则没有法律约束,干好干坏一个样,使代表履职无压力和动力。

       三、提高人大代表素质路径

  把好代表入口关,完善各种代表制度,提高代表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循序渐进而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中不断作出努力。

  抓好代表选举具体环节。一是要做细代表名额的分配工作。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明确分工,抽调精干力量深入调研,避免机械地组织选举工作。二是要做细各选区的划分工作。分配代表名额要综合权衡,密切关注选区代表的素质。三是做细提名、酝酿和推荐代表候选人工作。积极深入基层广泛征求广大选民的意见,把群众公认的素质较高的人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四是改进候选人的介绍方式。积极让被提名的候选人向选民作自我介绍,也可采用答选民问等方式来体现候选人的能力。

  完善选举制度。一是在选举中候选人可直接同选民对话,激发民主选举的积极性。如在选举过程中,回答选民提问,这样不仅可以体现候选人的真实水平,而且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参与选举的政治热情。二是要增加代表资格方面的规定,以便在确定代表候选人和选民投票时有具体的标准。三是完善好委托投票制度。当前各地流动人口较多,给选民直接参选造成一定的困难,严格委托投票制度对选举产生代表的素质有一定影响。

  加强代表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素质是地方各级人大义不容辞的职责,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之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举办学习培训班,对当选的本级人大代表分期分批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培训。可采取专家授课、各级领导作形势报告、履职好的代表作履职经验介绍、组织代表外出学习考察和代表自学等多种形式,使代表增强代表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知识和民主法制理论素质,为更好履职打下坚实基础。

  建立和完善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制度。通过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对代表进行民主评议的方式健全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而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代表应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打破人大代表届内终身制。人大代表实行任期“终届制”,虽然有利于保持人大代表队伍的稳定性,却不利于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会使极个别代表缺乏紧迫感、使命感,放松自我要求。应启动代表引退程序,对代表履职进行“刚性”管理。代表调离原选区,因不学习而不会履职和怕负责任不敢履职并屡教不改的,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劝其辞去代表职务。对不愿辞职又不履职的代表,应依法罢免其代表资格。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