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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2013年第5期 —— 监督广角 作者:

    建议人:刘明才(省人大代表、仙桃市西流河镇水利管理站站长)

  案由:党的十八大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了加快推进小康进程,加快土地流转,意义重要。一是有利于农民持续增收。湖北农民人均耕地少,靠几亩田地奔小康是很难实现的,只有走土地规模化经营之路,一部分农民以种田为主,一部分以二、三产业为主,才能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二是有利于解放生产力。农村家庭大包干已实行30多年,一家一户种田已经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生产关系,土地流转实质上是农村改革的继续;三是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要有资本投入,科技支撑,市场的经营理念,这是小农经济难以办到的;四是有利于加快“两化”步伐。随着新型工业化的突飞猛进,迫切需要大批有素质的农民工,随着日新月异的新型城镇化,需要大批农民成为城镇的消费主体;五是有利于农田水利建设。粮食等农作物的种植,靠水利的“最后一公里”,而这往往是田块分割零乱,排灌很难甚至靠天收。虽然年年投资水利,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土地流转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由之路。据调查统计,近年全省土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13.6%,比全国低4.2个百分点;全省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共5404起,占土地承包纠纷总数的37%;全省常年撂荒面积40万亩,季节性撂荒面积178万亩。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没有吃透中央政策与湖北实际相结合的精神,对土地流转认识程度不高、工作力度不大、手续不全、信息不畅、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

  建议:湖北是农业大省,又处在跨越式发展的黄金时期,土地流转理应在全国领先。一是要高度重视。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土地流转与推进“四化”紧密结合,纳入议事日程强力抓好;二是要完善政策。省政府要制定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细则,将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第40条至48条具体化;三是要培育大户。流转的根本目的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对农场主、农业企业和合作组织要大力培育支持;四是要专项考核。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市、县、镇考核体系范围,并严格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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