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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钟点工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2013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潘家永

编辑同志:

  我和老伴因年事已高,子女均不在身边,于是请他人做钟点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9点至12点,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买菜和做午饭等。近日,换了一个钟点工,新来的钟点工小魏要我们与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还说如果不与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应当向她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请问:雇用钟点工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读者 贺邦杰

 

贺邦杰同志:

  人们通常所说的钟点工、小时工,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叫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68条至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魏在你家做钟点工,实质上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以小时计酬为主的“非全日制用工”,所以你们与她订个口头协议就行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适用该条规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由于聘请钟点工、小时工不是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有关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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