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有必要完善各种监督制度,尤其是进一步健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机制、程序,确保司法机关有效地履行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宪法职能,实现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目标。
我国法治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主要致力于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因此人大的立法权在这一阶段占据着主导方面。但是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在继续完善立法工作的同时,应更多地考虑如何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2个字比起前4个字任务更为艰巨,因此人大监督司法的重要性在现阶段比历史上其他时期都更为突出。
从司法和人大的关系来看,一方面,人大需要通过对司法的监督展现出新的职能优势,同时司法也较之于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人大的监督。有了人大对司法的充分有效监督,司法就无形中强化了裁判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由此也增加了公信力。
需要注意的是,与同级检察监督有所不同的是,人大是司法的母体,母体的监督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司法接受人大的监督不会因监督的产生和作用而削弱其自身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它们之间的权威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相得益彰的关系。此外,对于行政机关等部门和组织的违法干涉,人大还可以发挥监督功能。司法需要在人大监督这一国家权力的保驾护航下,排除来自包括行政权在内的各方面的干预因素。这就产生了司法对人大监督的内在需求。
那么应该如何加强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呢?首先要切实贯彻执行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司法的力度。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的常设机构,应该履行好日常监督职责。特别是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改进和创新听取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等监督方式,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之间的配合与协同,确保形成监督的常规机制和高压态势,促进司法权的依法公正高效行使。
其次,人大作为监督机关,要充分发挥其对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依法支持和督促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检察院依法、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促进司法权的健康良性运行。
还需要强调的是,应强化监督司法工作的民主化和公开化。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常规性作用,完善代表联络机制,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体现出充分的民主化特征。同时,应将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置于阳光下运行。这一方面有利于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避免暗箱操作,避免干预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监督,避免消极不作为、监督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
(据《 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