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可以看出,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是法赋其责,选民有权力选举自己的代表,同样也有权力监督代表。只有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才能促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更好地为民代言。同时也促使人大代表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自警、自励、自省,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应该看到,目前,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和不足。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应抓好四个方面基础性工作。
一、做好人大代表向社会公示工作
人大代表向社会公示的目的,在于实现三个“便于”,即:一是便于选民与人大代表进行沟通联系。通过公示,选民可以根据相关的联系方式,随时随地与人大代表交流沟通,反映选民的所思、所盼、所愿。人大代表也可在与选民的相互联系交流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为提出议案、意见和建议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为民代言、为民谋利创造条件;二是便于选民对人大代表的“言行举止”进行规范和约束。人大代表向社会公示后,人大代表的所作所为均在选民的“视觉”范围之内。选民可以从不同的侧面较为全面地了解人大代表的遵纪守法情况,依法履职情况,促使人大代表合理用权、依法用权、规范用权;三是便于人大代表开展自律。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的先进分子,要想保持先进,体现先进,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加强自我修养,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刻刻规范自己,自觉地做一名遵纪守法的模范,在履行代表职责和所从事的相应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用自己的人格魅力来影响身边的选民,带领带动身边的选民遵守法纪、勤劳致富,共同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做好人大代表履职承诺工作
人大代表履职承诺是人大代表向选民所作出的如何履行职责,尽其所能为选民办实事办好事的一种“保证”,选民可以根据人大代表所作出的履职承诺,逐条逐项地对照其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实行人大代表履职承诺要防止出现三种不良现象,即:一是要防止“喊口号、唱高调”。不能把人大代表的履职承诺当作“口号”,重说轻做,甚至只说不做。人大代表在向选民作承诺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超越自身能力范围和工作服务范围,而去作出一些不着边际的大言不惭、不切实际的许愿表态,要注意避免“假、大、空”现象,以便真正做到“有诺必践、有践必果”,用工作业绩来证明自己所作承诺的真诚与真实;二是要防止“空洞无物,缺乏实际内容”。不能把履职承诺当作“花瓶”进行点缀和装饰,过分追求形式。只讲形式的承诺,选民难以依据承诺情况对其实施监督;三是防止“只说不干”。不能把“承诺”与“践诺”相分离。要督促人大代表依据自己的履职承诺,自觉做好践行承诺工作,把承诺变成为选民谋福祉的具体行为。
三、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
人大代表述职是人大代表依法向选民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选民评议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人大代表的综合素质、提升履职效能、规范履职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人大代表开展述职活动,不仅要听代表述职时说的,还要看代表平时履职时干的。要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一是要与人大代表遵守宪法法律相结合。看是否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是否能够用法律法规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二是要与人大代表践行履职承诺相结合。评议评判其是否存在着“口号响当当,服务冷冰冰”问题;三是要与人大代表平时履职情况相结合。看是否能够深入选民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是否为民代言,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督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让群众得实惠;四是要与整改问题、改进工作相结合。人大代表要对选民指出的问题制定限期整改“时间表”,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差距,为高效务实地开展工作打下基础;五是要与评议结果的充分应用相结合。对人大代表实行述职评议不能讲形式、走过场,要坚持做到既要重视述职评议过程和程序,更重视做好对述职结果的应用。对平时履职尽责设身处地为民代言、为民谋利的人大代表要予以充分肯定和宣传,而对于“无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则应予以严肃批评,对问题严重的则应依法启动较为刚性的监督程序。
四、做好人大代表约束惩诫工作
人大代表接受监督,是选民实施选举权的延伸。现实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极少数人大代表当选后,责任意识淡化、履职消极懈怠,有的甚至违法乱纪,在人民群众中已起不到模范带头作用。对此,应坚持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处理,防止出现大的负面影响。对于“不作为”代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对既不接受批评又不积极认真整改的人大代表应劝其辞职;对违反法律规定丧失代表资格的要及时依法按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对违法事实严重构成犯罪的人大代表则应依法予以罢免。通过有效监督,使其成为真正的责任代表。
(作者系宜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