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30周年,也是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成立30周年。30年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特色,扎实抓好立法、监督、代表等工作,为促进长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现三个转变,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民族立法是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权力。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于1984年成立,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30年来在民族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立法工作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由单一地制定条例向“立、改、废”相结合、更加注重立法品质转变;二是由照搬照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向立足于本地实际,依法变通转变;三是由单纯服务于经济建设向更加注重社会治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转变。
1989年4月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并在当年6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批准。之后,相继制定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自治法规。截至2013年底,共制定、修改、废止自治法规27件,其中修改10件,废止2件,现存有效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5件,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少在全国同级民族自治地方属于首创,对规范本地方的自治行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弘扬民族文化、推动生态环境建设、促进依法治县发挥了重要作用。
围绕三个重点,着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着力提升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开展监督。按照县委提出的“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大县、新型工业强县和生态文化旅游名县,全力打造健康食品、矿业、清洁能源、生态文化旅游等四个百亿产业集群”的战略目标,先后审议了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招商引进、交通、旅游、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报告28个,促进了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对交通、城建、农业、民政、发改、扶贫、环保、电力等68个部门和单位开展了工作评议,全县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建议近千条,督促各被评单位积极整改,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围绕政府难点工作开展监督。围绕年度计划预算执行、旅游、城市建设管理、教育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议题,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及时作出决议决定。30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298项,开展专题调研620余次,作出决议、决定124项。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先后围绕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180余次,形成调研、执法检查、视察报告184个,所反映的各类问题和建议都得到很好的解决。
创新三个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县人大常委会始终突出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创新激励保障机制。制定出台了人大代表“争先创优”活动方案,营造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积极向上的氛围。同时,为每位人大代表印发了《代表工作手册》,对代表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增强了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实施“代表关爱”工程,落实无固定收入代表参加活动的误工补助,及时走访慰问生病住院的人大代表;创新服务联络机制。常委会届初集中组织新当选人大代表开展系统培训,同时将人大相关知识纳入县委党校主体班的培训课程,不定期对人大代表开展培训。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大活动和“一府两院”的重大决策及重大案件办理情况,通过公报、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向代表通报。建立人大代表履职服务短信平台,提高代表履职能力,保障代表知情知政。按照“有利组织,方便活动”的原则,将全县四级人大代表混合编成52个代表小组,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活动。高标准创建了154个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室,制定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暂行办法》,明确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内容,加强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小组制度和主任会议成员“代表接待日”制度,畅通民情联系渠道;创新建议督办机制。出台了县大人常委会关于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