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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回千湖碧波荡漾 ——省人大常委会助力湖泊保护工作纪实
2014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本刊记者
湖泊是淡水资源库、洪水调节库、物种基因库;既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既是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独特优势。湖泊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民生福祉。“千湖之省”的湖北因湖而名,因湖而兴,也因湖而困,湖泊保护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较长时间以来,由于管理无序、利用过度、保护不力,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湖泊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长期以来,省人大常委会非常注重湖泊保护工作,2012年5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并依法采取多种监督方式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持续助力湖泊保护工作。 “沙湖公园没有填占湖泊来造景,湖泊面积没有减少,保持一湖清水碧波荡漾,重现《沙湖志》中记载的沙湖美景。这一切得益于省人大常委会持续倾情湖泊保护工作的结果。”初秋的黄昏,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的王婆婆来到武昌沙湖公园,凝望夕阳下的沙湖波光粼粼,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立法护湖铁腕治湖 资料显示,短短100年时间,人类活动就让湖北省接近九成的湖泊面积消失。湖北省水事研究中心调研报告中指出,20世纪初期,湖北省湖泊总面积约为26000平方公里;到2005年,总面积为3025.6平方公里,仅为百年前的11.64%。在面积萎缩之外,污染和生态环境退化,也威胁着这个昔日的“千湖之省”。 立法护湖、铁腕治湖,让千湖之省碧水长流,成为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点。 2011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提出《关于组织拟订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三部重要法规的报告》,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湖泊保护制度,得到省委的肯定。随后,湖泊保护条例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省政府提交法规草案的同时,委托专家学者起草专家建议稿,广开思路,取长补短。 2012年2月,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向省委提交了有关湖泊保护的调研报告,提出湖泊管理与立法的具体意见。受委托的湖北经济学院水事研究中心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条例专家建议稿。与此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吸收武汉大学、中南财经大学、湖北经济学院等多所高校专家直接参与立法调研、法规修改等工作。专家参与立法的深度、广度,在近些年地方立法中少有。 当年3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素有“千湖之省”美誉,但较长时间以来,因为管理无序、利用过度、保护不力,湖泊数量锐减,面积萎缩,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湖泊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的重大问题,立法护湖,铁腕治湖,刻不容缓。会后,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规草案发至各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并在湖北日报、荆楚网、省人大网站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社会各界对立法护湖提出了200多件建议。 为做好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一系列深入、细致的调研。一审前,立法调研组在省内外进行了调研,提出了审议意见。二审前,立法调研组到安徽省考察了巢湖的保护情况,先后赴全省各地实地察看了梁子湖、洪湖、长湖、斧头湖以及武汉东湖、南湖、沙湖等湖泊保护情况,与当地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湖泊保护自愿者等进行座谈;到省水利、农业、林业、环保、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厅局走访调研,听取意见,先后召开专题座谈会15场。当年5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坚持保护优先的工作方针,理顺了湖泊管理体制,建立了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突出保障措施,突出全方位监督,突出考核问责,从而划定了湖泊保护“高压线”。同时,省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引领与推动工作相结合,在湖泊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还针对湖泊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向省委提出了将“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上升为全省战略、推进湖泊生态移民、召开全省湖泊保护专题会议等三项建议。 “湖北是千湖之省,湖泊保护任务艰巨繁重,有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意义。”主持此次常委会会议的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说。 加强监督确保法规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再好的法规如果得不到有效实施,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条例甫一出台,李鸿忠就明确指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是一部极具地方特色、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地方性法规,是省人大常委会服务全省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全省上下要按照中央对湖北的要求,确保湖泊面积不减少、水质不污染。要加大对条例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湖泊的自觉性,切实将条例贯彻执行到位,确保“千湖之省”的桂冠不丢失。 为促进湖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2013年初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栾丽娜等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严格落实〈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加强监督检查的建议》,此建议被列为重点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负责督办。当年8月,王建鸣一行赴武汉市蔡甸区等地现场督办。当年底,栾丽娜又与有关人员不打招呼,专程赴东湖、沙湖、后官湖等地进行回访,见证有关部门在现场督办会上的承诺,了解建议办理效果。看到眼前湖水碧波荡漾,整改措施正在有条不紊落实,栾丽娜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2014年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将对《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主任会议多次研究,明确指导思想、重要内容和方法步骤。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李春明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对检查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安排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搞好这次执法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玲先后两次带队赴武汉、荆州开展预调研,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以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6月下旬,执法检查组召开联组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各地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层层开会动员,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7月至8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5个执法检查组分别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了全覆盖的执法检查。这次检查深入基层实地检查,规格高、范围广、声势大,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形成了强大声势。根据预调研的情况,这次重点检查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湖泊保护规划编制、责任制落实、管理体制建设、湖泊保护及生态修复;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及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等三个方面的内容。为增强监督实效,在实地检查中,各检查组除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深入座谈、个别走访外,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广泛吸收人大代表参加,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派出小分队,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湖区随机暗访;四是制定检查细则及资料查看表格,要求被查单位如实填写。表格涵盖了政府及其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关于湖泊保护规划编制、责任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执行、管理体制建设、投入机制完善、执法能力建设等22项工作的33个方面。从检查情况看,省委省政府、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营造湖泊保护氛围,落实湖泊保护责任,编制湖泊保护规划,加强湖泊保护监督管理等,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管理体制不顺、湖泊过度开发、水质污染严重、生态功能退化、湖泊保护投入不足等问题,我省湖泊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湖泊保护任重道远,还需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切实的措施加以解决。 刚性持续监督增实效 事实上,在省人大常委会倾情关注助推下,省委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湖泊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012年,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湖泊保护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湖泊保护工作。省委书记李鸿忠提出要树立“人湖生死同体,荣辱与共”的理念,“对湖泊要多予少取,先予后取,保护优先”。省长王国生要求全省上下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抓好湖泊保护规划编制、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和依法管理等重点工作,促进湖泊的可持续利用。省政府及涉湖市成立了湖泊保护与管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全省755个省级保护的湖泊中,有472个已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313个已明确实行湖长制,52个已列入市对县(市、区)的责任考核。在对全省湖泊状况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湖泊保护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保护与管理的指导原则和重点内容。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共出台相关规章制度61个,为我省湖泊保护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绩效考评指标,并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将涉湖的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纳入保护责任体系,实行湖长制和网格化管理,实现了由形态保护向生态建设的根本转变。十堰市与各县(市、区)签订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保护目标责任书》,并将任务逐项分解至各乡镇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荆门市对涉湖的县(市、区)进行了百分制量化考核。 治理污染,让湖泊转危趋安。省财政落实6959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洪湖拆除围网,安置补偿2500多户渔民,水草移植重现“洪湖水浪打浪”美景。省水利厅建立湖泊巡查和月报制度,加强涉湖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一系列湖泊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也逐渐展开。洪湖、梁子湖通过种植水草等生物措施,湖泊自净功能得以提升;武汉内沙湖、鲩子湖、黄石磁湖、咸宁斧头湖、梓山湖等开展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工程,也取得了初步成果。“条例虽然对湖泊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有待跟进。”省湖泊局专职副局长熊春茂认为,目前缺少国家层面的湖泊保护法规,难以推进湖泊的综合治理,特别是对跨省湖泊很难实施有效管理;水利部没有明确湖泊保护经费渠道,稳定的湖泊保护投入机制亟须形成。“保护湖泊,还只是开了个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熊春茂坦言。 询问是人大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进行跟踪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2014年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湖泊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肯定了省政府所做的工作,并提出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实行严格的立法保护,让湖泊休养生息等审议意见。为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24日,常委会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对条例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与以往开展专题询问不同的是,询问前与会人员集中观看了“湖北湖泊保护前世今生”的专题片。2个多小时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栾丽娜、袁军晶、牛琳霞、张小菁、曹亦农、谭徽在、余景然、左雄中,预算工委委员胡清芬,省人大代表刘娟等分别提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并认真回答了询问。 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梁惠玲代表省政府发言表示,省人大常委会针对湖泊保护进行专题询问,既是对事关全省大局的战略问题的重视和关注,也是对政府加强湖泊保护管理的监督和促进,是对政府工作的帮助和支持。她表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尽快落实专题询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责任、分解整改任务、限期整改到位。 正如李春明在专题询问会上所言:“执法检查及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是手段,解决问题、见到实效是目的。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切实抓紧整改落实。针对询问中涉及的重大问题,要结合全省改革发展大局抓好整改;针对询问中答复承诺的事项,要全省上下联动抓好落实,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随着人大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并走向完善,专题询问将逐渐走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湖泊保护,是生态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题中之义,是事关湖北发展和人民福祉的长远大计,必须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保证法规有效实施,确保“千湖之省”碧水长流,为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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