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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若干问题探析
2014年第9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李建辉
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针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开展的专门检查,目的是为了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提高执法检查实效,需要进一步思考与探索。当前,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要引起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视。 一、关于执法检查项目的选择 科学、合理地选择执法检查项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执法检查过多过滥,不但不利于人大常委会集中精力抓大事、议大事,而且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财力,重点不突出,效果较差,费力不讨好。如果执法检查过少,又起不到举一反三和典型带动作用。为此,有必要建立执法检查项目筛选机制,科学确定执法检查项目。 监督法第九条规定,执法检查项目的来源主要有六个途径,但具体如何确定好执法检查项目?从地方人大工作实际看,人大常委会在选题上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每年选取3至4部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的重点,应当做到“四个放在”:一是放在法规规范是否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上;二是放在对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贯彻执行法规中存在问题的查找上;三是放在法规需要修改完善的问题上;四是放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增强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执法检查项目确定后,还要认真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对方案的各个节点要有周密考虑,努力做到环环相扣、安排合理。在选题调研中,尤其要抓住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如不同社会阶层对法律不同需求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力争执法检查达到预期目的。 二、关于执法检查主体的学习培训 了解和熟悉法律法规是搞好执法检查的前提。鉴于目前执法检查组成员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由于代表的非专职化特点及法律法规数量日益增多,要求检查组成员对每部法律法规都熟悉和精通并不现实。为了在执法检查中准确地作出正确的观察、判断和评价,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深层次的问题,检查组成员在检查前应当吃透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为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执法检查前学法制度,即:查什么,就学什么。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开设辅导课、讲座及座谈研讨,促进执法检查组成员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内容和关键性条文,吃透法律法规精神,使得在检查中能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避免流于形式。 三、关于改进执法检查的方式方法 开展执法检查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习惯于采用“听汇报——实地察看——座谈会”的传统模式,检查前开展调研或深度不够,或缺乏深层次的问题分析,可谓“五多五少”,即到部门多,深入基层少;听从执法部门安排多,随机抽查少;听汇报多,深入调查少;说好话多,指出问题少;就事论事多,深刻剖析原因少。传统的检查形式很难看到真相、听到真话、掌握实情,更不用说发现执法中的问题及找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也就提不出切实可行的监督建议,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们对人大执法检查的期望。 因此,要不断创新检查模式,综合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切实提高执法检查质量。具体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要把听取汇报与走访座谈相结合,重在走访座谈。二是要把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重在重点抽查。三是要把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重在暗访。四是传统手法(如问卷调查)与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相结合。要通过检查方式的创新,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认真听取和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全面、准确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际执行情况。 四、关于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和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内容的规范 “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以及执法检查组提交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这是执法检查的必经程序。仔细审阅一些报告材料,我们不难发现,“一府两院”提交的专项工作报告与平时的汇报材料相差无几。显然,这种报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依照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和开展执法检查的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看到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至少包括这么几部分:一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二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同样,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也应当区别于调查报告,它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二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四是完善有关立法和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五是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执法检查的跟踪监督 执法检查的目的,是要督促落实好执法检查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的生命力,在于促进问题的整改解决,加强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跟踪督办。督促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整改,是执法检查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过去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着力较少之处,导致出现“检查轰轰烈烈、审议认认真真、整改拖拖拉拉、结果遥遥无期”的虎头蛇尾现象。 对比较重大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连续多次进行检查,促使问题逐步解决;对于被检查对象敷衍了事不认真办理的,要充分运用监督法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对此,有必要健全执法检查跟踪监督机制。 六、关于执法检查结果的有效运用 监督法实施以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开展了多年的执法检查工作,对督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从法律层面讲,成效显著。执法检查既是法律监督,同时也是对政府的工作监督,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转送政府研究处理,可以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但是,执法检查中发现贯彻法律法规工作不力如何处理,值得研究。 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运用途径:一是执法检查结束后,同时对政府的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建立一套评价体系,对评价的结果转交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考核、任免的依据。二是将执法检查与立法评估相结合。执法检查是为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地贯彻实施,立法后评估是为了了解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有必要修改和完善。二者虽然目的不同,但存在交叉关系。执法检查可以和立法评估同时进行,角度不同,但可互相促进。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不完善,需要修改,可同时进行立法评估,以决定是否修改或废止。这样,既可以节约人大监督资源,又会促进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七、关于执法检查与普法相结合 开展执法检查,一方面是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形式上的普法。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并抓好人大网站、人大刊物等宣传阵地,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公开与宣传,将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在执法检查中,要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全过程,加强执法检查的动态、深度报道,既进行正面宣传,也要敢于负面曝光,促使有关部门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让更多的社会公众知法、学法、守法、护法,扩大执法检查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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