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指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所做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中,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开展的活动。
行使的职权与要求不同。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代表在出席会议中参与行使立法、选举任免、审议报告、决定重大事项等十项主要职权。
出席会议权。即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这是人大代表的主要职责。
行使审议议案权。即有权审议被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行使提出议案权。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行使选举权。即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行使询问权。即在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行使提质询案权。即在会议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本级人代会代表联名人数,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截止时间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书面提出质询案。
行使罢免权。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行使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即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行使表决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
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即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在人代会期间与闭会期间执行职务行使的职权不同,其要求也有着明显不同。一是在组织程度上。会议期间的工作,以相对集中统一,以一定数量代表出席作为会议能否正式召开和有效为前提,以本级代表集中工作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则往往以小型、分散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在代表数量上没有特定的要求。二是在工作、活动内容上。会议期间工作相对规范,即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及有关任免案;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相对灵活,根据各个时期、各个地方的具体情况确定。
履职的组织与形式不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代会期间,代表主要是通过审议、审查、表决来执行职务;闭会期间,则主要是通过实地视察、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等方式,对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来执行职务。在议事结果上,人代会上代表执行职务,一般可以作出具有国家意志力的决议或决定;而闭会期间则起到监督、推动、支持、协助国家机关工作的作用。
履职的范围与时间不同。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主要是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和以代表团为单位的分组会议范围内集体行使职权开展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组织,在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范围内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等,代表视察一般不跨选区。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要求每个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一般每年召开的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时间视层级会议议程而定。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除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以外,省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全年一般不少于十天;县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全年一般不少于八天;乡镇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全年一般不少于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