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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常委会如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探讨
2014年第7期 —— 调查研究 作者:◆ 文/卢国良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直接体现。坚持和使用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就能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在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对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常委会来说,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范围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县级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依照法定程序在审议议题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关整体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经过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并付诸表决,形成决定或决议,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贯彻实施的权力。 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均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议而必决事项。具体包括:1、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本级人大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3、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的部分变更。4、推进依法治省或治市、治县的主要部署和措施。5、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发展规划。6、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及其执行中的主要指标变更。7、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事项。8、授予或撤销地方性的荣誉称号。9、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依法质询所涉及的重大问题。10、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重大事项。11、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是议而可决事项。具体包括:1、有关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3、财政预算执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4、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5、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6、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7、城市总体规划和重要园区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8、重要江河、湖泊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9、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10、代表议案、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11、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12、“一府两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及其组成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情况。1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是备案审查事项。具体包括:1、行政区域划分、调整行政区域名称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2、人民政府工作机构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3、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权模式及特点 分析我省县级人大常委会对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性规定和实际做法,其行权模式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自主型决定。根据党委决策或代表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重大事项决定议案,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决定草案并作出相关决定。如2013年3月6日,南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命名县树、县花的议案,会议已通过了该议案,并作出了相关决定。 批准型决定。根据党委决策,由政府提出待批准的重大事项决定议案,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议案并作出相关决定。如2013年3月27日,大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大悟县城乡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会议决定批准这个议案。 衍生型决定。由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以主任会议名义提出决定草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这种模式是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衍生出来的,在监督法中可以找到依据。如2012年8月11日,团风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县财政局局长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2年新增财力预算安排方案的报告》,审查了县人民政府提出的2012年新增财力预算安排,依法作出了有关决议。 混合型决定。根据党委决策,由政府以议案、建议的形式提出重大事项决定议案,以主任会议名义提出决定草案,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议案和决定草案,作出相关决定。如2011年3月25日,潜江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瑞士利维高有限公司董事长汉斯先生为潜江市荣誉市民的议案》,决定批准汉斯先生为潜江市荣誉市民。 我省县级人大常委会为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体现了如下特点:一是着眼重大性;二是突出全局性;三是体现广泛性;四是注重合法性;五是具有时效性。 三、重大事项决定权行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我省县级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容讳言,还存在不小差距,主要表现在“四不”。 一是同级政府不提请。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个别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甚至是法律已明确规定的事项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带全局性、长远性、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影响重大的事项,一般都不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常常报同级党委或自行决定。 二是人大自身不主动。部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不能及时正确地把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适时作出有效的决议、决定,往往是被动行使的多,主动决定的少。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监督权的多,行使决定权的少;除了法律规定对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必须作出决议、决定外,针对某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极少。 三是决议质量不理想。很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需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调查研究不够,缺乏可行性论证,把握不准问题的实质,即使作出了决议、决定,但都比较原则,程序性、号召性面面俱到的多,而突出重点、有实质性、针对性、强制性的少,切中要害的更少。决议、决定作出后,缺乏实施的具体衡量标准,容易出现有决无行、行而无力、行而无果的现象。 四是督办落实不得力。少数县(市、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习惯于执行红头文件,认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既不是党委文件,也不是行政命令,可执行也可不执行。而有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后,既没有大力宣传,又没有跟踪督办,检查落实,对贯彻落实情况更是一无所知,导致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成为一纸空文。 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归结起来,主要是“四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特点和作用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加之一些地方存在“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由党委、政府共同决定重大事项的运作模式,使得一些人认为党委是决策者,政府是执行者,人大是监督者,有人甚至认为人大只是个监督机关或部门,只能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而不能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并以党委已审查过、涉及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人大审批程序;同时,由于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及其组成人员多数是从党政机关转任的,担心强调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多了,会被认为是向党委要权,怕被说成同政府争权,更重要的是怕把握不好分寸而造成越权,因而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障碍,不愿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二是法律规定不到位。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比较笼统。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地方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审定、事项的法定程序和决定的监督落实方面,缺乏实质性的操作规程和方式方法,以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权时不好把握,不便操作。 三是制度机制不到位。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健全,对重大事项如何审定、讨论、决定,缺少相关的制度和办法加以保障,加之人大与政府之间有时存在对重大问题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在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工作时举棋不定、赡前顾后。同时,由于缺乏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反馈机制,加之决议、决定对工作的指导性不强,最后不了了之。 四是三权结合不到位。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监督权、人事任免权三权互补,是没有立法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的最佳工作方法。然而在具体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多习惯于依法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忽视重大事项决定权,“三权”有机结合点把握得不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致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议决事项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四、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权建议 县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提高四个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行权意义。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仅有利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而且有利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民主和谐。二是要正确认识行权性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既是实现我们党关于国家重大事务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又是实现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三是要全面认识行权地位。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本质体现。没有决定权就谈不上是权力机关,只要是权力权关就必然拥有决定权。决定权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中起主导作用,是最重要的权力,是第一权。四是要准确认识行权特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必须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不仅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特有性质所决定的特有权力,这是任何部门都无法替代的权力。 把握好四项原则。一是党委领导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在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中遇到具体的问题,要主动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争取支持。二是全局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确定的重大事项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的、根本的、长远的重大问题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三是可行性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符合本地实际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有利于解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出的目标要明确,任务要具体,措施要切实可行,便于监督落实。四是公众参与原则。要确立公众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主体地位,在收集信息确定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时,要让公众广泛参与。 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党委决策权和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关系。人大决定权是通过作出决议、决定或制定法规的方式,将党的决策变为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全体公民遵守和执行的。因此,人大的决定权是服从、服务于党委的决策权。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机关,要自觉把党的决策和主张按照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更好的贯彻落实。要积极主动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实现党的领导权与人大决定权的统一。二是处理好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关系。政府对某一具体事项无法确定是由自己决定还是提请人大决定时,要及时听取人大的意见。人大决定重大事项时,要征得党委的原则同意,并及时同政府通气。党委则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个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特别要支持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三是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调研和选准议题的关系。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与全局工作确定议题,始终立足于抓大事、议大事,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把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根本性、长远性的重大的问题列入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要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确定议题,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解决与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有关的问题。四是处理好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加强自身建设的关系。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机关干部的知识、专业和年龄结构,提高人大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质量、决策水平,以保障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依法、正确、有效行使。 建立完善四个制度。一是会议制度。要建立和完善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坚持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主任会议讨论,再提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二是重大事项备案审查制度。要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规定哪些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并将已明确的重大事项逐一备案审查。三是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政府必须将实施重大事项的议案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讨论,待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后方可组织实施。党委和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不要联合发文,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四是跟踪监督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广为宣传。同时要建立一套包括执行情况汇报、定期检查视察等多种有效形式的检查反馈督促机制,要敢于运用包括询问和质询在内的法定形式进行监督,以维护决议、决定的严肃性,确保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落实。 (作者系罗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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