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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到手的工资没了,法律怎么说
2013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颜梅生

满怀期待等着发工资,却被告知自己的工资已经进了别人的腰包。那么,法律对此怎么说呢?

       工资被卷走,可让发包方担责

       【案例】朱志林等 27名农民工先后被包工头郭某招致麾下,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打工。至该工程完工时,除日常已发的部分生活费用外,大家共有 59万余元工资尚未结清。农民工满以为终于可以拿到自己的工资了,谁也没有料到郭某从公司结清包括大家工资在内的全部款项后,竟携款潜逃了!公司以其已将工程承包给郭某,仅与郭某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与朱志林等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不可能重复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评析】尽管公司已经付过工资,但其仍必须承担再次支付的义务。一方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了郭某,但由于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只是个人,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所以只能由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即公司只能在承担再次支付责任之后,向郭某追讨已付的民工工资。

       工资被错发,可向单位索赔

       【案例】一家公司接到一大笔订单后,紧急招聘了 30名短期工完成生产任务。半个月后,订单任务提前完成,公司陆续为他们发放工资。可当卫紫鹃前往领取工资时,发现自己的 2250元工资已被他人领走。原来,由于公司财务人员对 30名短期工并不熟悉,加之没有认真审查各自的身份证件,错将她的工资发给了重复领取者,且无法说清错发给了谁。公司以是财务人员的过错为由,要其找财务人员解决。财务人员则借口已实际发放,让她去找领取者。

       【评析】  公司必须给卫紫鹃再次发放工资。一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只要财务人员的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或者是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就必须赔偿其所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财务人员未对领工资者的身份进行认真审核,甚至事后无法说清被谁冒领,无疑存在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工资被代领,可要求单位重发

       【案例】 2013 1 3日,梁虹梅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财务部门领取 1.2万元的年终奖,却被告知该款已于日前交给了梁虹梅的同事刘某。原来,财务人员见梁虹梅那天没来领钱,为省去保管现金的麻烦,便让刘某代领了。而心怀鬼胎的刘某领了钱后立刻携款逃之夭夭。由于刘某入职时使用的是假身份证,要找到刘某实在是不容易。无奈之下,梁虹梅只好要求公司重发,而公司认为已经发过,坚持要其去找刘某索要。

       【评析】公司必须向梁虹梅重发工资。一方面,公司财务人员的行为已违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刘某并非梁虹梅的亲属,也没有得到梁虹梅的委托,财务人员为省去保管现金的麻烦,就自作主张让刘某代领,明显与规定相违。另一方面,刘某的代领对梁虹梅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所以刘某的代领属于无权代理,财务人员与刘某之间的代领约定对梁虹梅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公司只能在保留追偿权的前提下对财务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官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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