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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治善意
2013年第9期 —— 民主实践 作者:司马童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71日实施,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原本属于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道德问题,随着新法的修订,如今变成了必须遵循的法律规定。

  对此网上热议纷纷,但我们不应过于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值得深思的是,“常回家看看”的简单需求,何以成了许多老年人的“热门呼声”?归根到底,说明人们在对老年人的应尽责任上,做得并不是十分到位和完美。譬如,在“常回家看看”这个问题上,有些家庭成员总会借口“工作忙,压力大”;也有一些子女难得去看望和问候老人一次,到家之后就专心致志地盯着手机屏幕自娱自乐,令老人们备感失望与冷落。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上升为法律问题,其实更能促使社会有关方面积极应对,努力为公民个人的“良好施孝”提供周到的考虑和帮助。

  不应质疑“常回家看看”的法治善意,不是回避和忽视某些家庭成员的现实困难,“站着说话不腰疼”地一味为新法修订“唱高调”。而是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社会的和谐,文明的进步,需要我们把“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工作,不断引向一个新的高度。“常回家看看”入法施行,既是广大老年人的期望所在,更应成为所有社会成员“修身”“立人”的重要一环。

  “常回家看看”入法是一面镜子,“照”出的孝心却肯定不尽相同。譬如有人就已提出疑问,看望几次才算“经常问候”?忽视和冷落老年人的“标准”谁能准确把握?这些问题并非都是无稽之谈,值得有关部门继续做好细化文章。而有一点却应看到,“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当社会上那些最有条件、最应示范的群体,率先把“常回家看看”做得可圈可点了,同时有关部门尽心尽力地做好了其他人“尽孝条件”的改善工作,相信人们对于法治善意的疑虑,也会越来越少。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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