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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监督法的几个问题
2013年第9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柯圣豪

   监督法作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部专门法律,自实施以来,对于改进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理念,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都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文结合武汉市江夏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就贯彻实施监督法作几点思考。

       一、“单向监督”向“监督与支持”并重转变

       人大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关系。正是这样的关系,在以往人大的监督理念中,突出强调的是监督,很大程度上注重查找“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而在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处理上,有时忽略了支持这一点。这种注重强调监督,容易造成监督工作就是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使监督束缚了“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同时,由于监督内容的“不确定性”,会给被监督者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和负担。监督法出台后,明确了人大监督要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思想,并且把监督的出发点放在了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上,这就使人大监督的目的与“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同一性了。2012年江夏区政府在筹划和建设金港新区的重大项目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把对重大项目的监督与对政府经济建设的支持融为一体,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因此区人大的工作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充分肯定。这是一次监督与支持并重的典范,很好地体现了人大监督在思路上与党委同步、在目标上与政府同向、在工作上与法律同轴、在归宿上与群众同心这一基本原则。

         二、“被动式监督”向“主动式监督”转变

  监督法出台前,人大监督工作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尝试,但总体上,人大监督依然处于一种被动局面。从主观来看,由于监督者主要阅历、经验、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局限,人大机关人力资源相对比较匮乏,缺少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对经济领域的监督,特别是涉及专业知识方面,监督的能力不足,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得不全面、不透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缺乏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人为地削弱了监督力度,造成监督工作上的一些被动;从客观看,由于监督体制的不健全,对监督者缺乏硬性的规定,使有些监督处于可监督和可不监督两者之间,给监督者留下很大的选择空间。正是由于这两方面的因素,使得人大监督在某些方面处于一种被动的局面。

  监督法出台后,对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这两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谁不贯彻、谁不执行都有违法之嫌。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对哪些内容进行监督;以及怎么监督,什么时间监督和监督到什么程度,都有明确的规定,这就增强了监督的主动性。对被监督者来说,明确了被监督的内容、时间要求,如何接受监督,也增强了接受监督的主动性。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监督法为主动监督予以了规范,但要真正做到有效监督,还是靠扎实的工作。如人大常委会具有重大事项决定权这是法律规定的,但如何界定大事的范围,特别是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的资金数额,值得商榷并在法律层面上厘清。2013年,江夏区委印发了《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办法》,把区政府投资500万以上和通过融资平台融资5000万以上项目、涉及全区人民普遍关注的公益事业和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都纳入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范围,规范了操作程序,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意见,是人大监督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最有力的证明。

         三、“事后监督”向“全程监督”转变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多年来的监督是行之有效的,但绝大多数采取的是事后监督,对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很少采用,且没有明确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监督中也存在思想顾虑,一些人认为事前监督是越权行为。事后监督有其优点,也有其弊端,优点是既可以减少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和监督环节,也可以放手让“一府两院”去大胆地创造性开展工作。弊端是这种监督只注重了监督事项的结果,只能对事情的结果做出结论性的评价,肯定或是否定,对肯定的结论当然无可置疑,而对否定的结论,特别是需要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时,由于缺乏事前和事中的了解,对事情的整个过程不掌握,感到力不从心,这就使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这就把人大常委会的事前监督程序化了。这种事前监督,一方面可以使监督者全程了解专项工作的整个过程,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以便促进“一府两院”及时改进;另一方面,一旦工作结果出现差错,也能通过全面分析找出工作失误的环节,对“一府两院”提出的改进意见准确可行,既减少了工作环节,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近年来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对相关工作都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或视察检查,结果证明,这种全程监督的方式极大地提高了监督的质量和效能。

        四、“柔性监督”向“刚性监督”转变

  长期以来,人大在监督手段,特别是监督事项的处置方面有硬性的规定。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权力,但由于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不翔实,可行性和操作性都不够强,致使人大监督始终处于“柔性监督”的状态之下,即大多开展的是审议、视察、检查和调查等活动。同时,人大在处理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上,又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顾虑,使得一些视察建议和意见不了了之,表现出人大监督力度不够,手段失之于软,监督效果不明显,监督事项处置不到位。监督法出台后,规定了许多“刚性”监督手段。江夏区人大常委会依据监督法,制定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的若干意见、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报告制度、健全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视察工作办法等,在监督事项的处置上,促使“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情况报告、视察性通报、执法调研形成的参阅件等要求相关部门将处理情况、整改措施,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相关报告,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有关方面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决议执行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进一步增强了监督的实效。另外,区人大常委会运用专题询问的监督方式,也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和社会效果,引起省市人大和新闻媒体的高度关注,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五、“封闭型监督”向“开放型监督”转变

监督法出台前,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流程”仅限于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的运行,监督的内容和过程,以及“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情况等等不向社会公开,基本处于“封闭”状态。因此,社会各界既不知道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为什么监督、如何监督和监督了什么,监督的程序是否合法;也不知道“一府两院”是如何接受监督,如何按人大意见进行改进,以及整改的效果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这就使得监督者与被监督者都没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也暴露出不足,就是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而没有第三者来监督人大常委会,使监督者的行为处于“放任”状态,容易产生监督的随意性。监督法出台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改变,该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化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使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接受整个社会的监督,一方面约束了监督者,使监督者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减少了监督的随意性,规范了监督行为;另一个方面,也进一步约束了被监督者,使被监督者对监督事项的处置更加重视、更加认真,避免一些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从而增强了监督工作的实效。前不久,江夏区人大常委会对水务工作进行了一项询问活动,活动全程向媒体公布,让社会各界参与评判,让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都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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