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宏伟蓝图,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配套、清理等工作,并围绕深化立法领域改革作出专门部署,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的延续发展。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统总结湖北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明确了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作为人大机关立法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深刻领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要求,切实增强推动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围绕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地方立法职权,加强和改进立法服务保障工作,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准确把握地方立法权限和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保持立法正确政治方向
党的领导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根本保证。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立法活动的第一属性。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始终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自觉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找准立法服务、助推全面深化改革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及时准确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规制度,保证党中央和省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计划的制定、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立法项目及时向省委请示汇报,立法项目中涉及重大体制和政策调整的重大改革事项,专题报请省委决定,认真落实省委研究决定,确保立法活动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服务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重要立法项目的组织协调、沟通联系,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保证立法进度和质量。
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立法决策与全面深化改革决策相衔接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把握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处理好“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突出省域战略规划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培育新质生产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城乡融合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文化传承和保护、基层社会治理等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牢牢把握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立足省情和实际,增强地方特色;组织开展区域、流域协同立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流域综合治理;更加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增强地方立法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务实管用。统筹立改废释,丰富立法形式,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
新形势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保证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运用法治方式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基层民主实践,努力让每一部立法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注重发挥相关领域或具有专业背景的代表作用。坚持完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指导意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基础建设,推进基层联系点工作“做实、做活、扩面”,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民主、民意、立法直通车”作用。
坚持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提高立法工作整体质效
贯彻落实省委转发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意见,坚持实行省人大立法工作同省委工作安排“同向同行”,立法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并联并行”,立法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全程参与立法工作“直通直行”。做实领导小组“双组长制”、工作专班“双班长制”,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服务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组织法规起草、重大问题协调、草案审议把关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统筹组织协调各方面资源,推进重要项目“攻关立法”,保障事关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法规项目及时制定实施。把握立法关键节点,实行“五个之前”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坚持分层分类立法,统筹省市立法,加强对市州立法选项、起草、审议、修改的指导,提高全省立法整体质量,发挥立法整体效能,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
坚持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着力推进宪法法律实施
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着力点,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和我省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规范性文件报送工作,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加强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法律、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切实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报告质量。探索完善衔接联动、联合审查机制,加强与同级党委、“一府一委两院”的协调联动,形成备案审查合力。加强对市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将备案审查工作延伸到乡镇街道,实现省市县乡四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全覆盖,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质效。持续推进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提质增效,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提高数据库建设质量,建立数据维护和动态管理机制,持续完善数据库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普惠、便捷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助力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