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的背景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省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于2013年制定,2020年作了修改,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和加强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这是党中央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和监督法,以及新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备案审查制度也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工作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需要,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制度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改的总体思路
条例修订过程中,重点把握三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加强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通过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二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对于地方实践探索总结的有益经验和作法,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切实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效。三是坚持统筹协调,顺应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的修改,在主要制度安排上与上位法相衔接,同时对标对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对条例框架结构作出调整,并将条例名称修改为《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条例主要修订内容和亮点
条例分为“总则、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附则”等共6章4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更好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作用,一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二是明确备案审查工作的目标:切实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三是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备案审查统筹协调、衔接联动等工作机制,依法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四是明确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备案审查工作与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备案审查联系点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一是完善规范性文件定义,条例除在规范性文件定义中细化列明制定主体以外,还对不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情形作出排除性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报送备案要求,根据实践经验,条例列举了应当向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范围,并对报送备案的时限、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制定机关职责,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内容、方式和程序。一是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根据备案审查工作实践,对坚持有备必审作出总体规定: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同时明确规定审查职责: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协调处理等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二是进一步明确五种审查方式的具体程序,完善统专结合审查机制、审查时限规定、审查研究方式等内容,同时对制定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出要求。三是总结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将审查重点内容确定为3类共13种情形。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一是条例衔接落实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完善;对经审查需要纠正的,制定机关按时予以修改或者不修改的情形及后续处理方式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二是对依法作出纠正决定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规范,规定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有关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依法提出议案、建议,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依法予以撤销,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三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一些实践创新,条例对相关制度机制作出了创新完善。一是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程序和内容,推动市县人大常委会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报告质量,同时规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其年度工作报告。二是推动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和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高审查工作质量。三是明确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相关单位职责,建立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度。四是明确乡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规定乡镇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乡镇、街道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
条例对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既全面、系统又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为新时代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其他有关机关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宗旨、指导思想、主线和主要制度规定,大力宣传和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条例,推进全省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