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武汉市率先出台专项法规—— 托起“最柔软的群体”
2024年第1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周向阳
全国首部托育服务专项地方性法规——《武汉市托育服务促进条例》已于武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托育服务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中华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显著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等多种模式发展。 近年来,武汉市坚持发展托育服务,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存在问题和不足。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托育服务加强培育和规范,健全完善托育服务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通过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多层面座谈会、分类开展问卷调查、深入基层专题调研、组织专家论证评估等,广泛倾听民声民意。同时,组织实施“在代表行动中开展聚焦托育服务强化制度供给立法试点”和改革项目“探索地方立法与代表行动衔接机制,深入推进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和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夯实立法的民意基础和实践基础。 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契合中央精神、彰显为民情怀,必将有力促进武汉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让“最柔软的群体”三周岁以下婴幼儿能够“幼有所托、幼能善育”。
坚持守正创新,着力构建普惠多元托育服务体系 条例立足于顶层设计,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武汉市实际,在制度创设上突出打造普惠多元托育服务体系。 探索创新,科学界定托育服务。在无上位法依据、无权威性定义的情况下,条例对托育服务进行了界定,是指由托育机构、托育点、幼儿园托班等托育服务组织对三周岁以下婴幼儿实施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或者临时的照护和保育。 求真务实,明确托育服务定位。发展托育服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条例规定婴幼儿照护以家庭为主、托育为补充;本市加强对婴幼儿家庭照护的支持与指导,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多元发展,丰富托育服务供给。条例规定本市推动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发展,鼓励发展托育机构托育服务、幼儿园托育服务、社区托育服务、家庭式托育服务,支持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多元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
坚持系统思维,着力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统筹协调好各方力量,共同推进托育服务事业发展。 明确政府主体责任。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并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发展,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托育服务工作。 厘清部门职能职责。条例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托育服务工作,牵头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监督管理幼儿园托育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托育服务工作。 引导各方参与支持。条例明确:工会应当支持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共青团、妇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支持和参与托育服务工作。条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托育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开展托育服务公益性宣传,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组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托育服务事业。
坚持需求导向,着力推进托育服务规划建设 结合人口发展、群众需求、城市更新等因素,统筹推进托育服务规划建设,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托育服务需求。 注重规划统筹引导。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服务体系,结合托育服务需求等编制托育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农村的托育服务组织和托育服务设施,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 多措并举推动建设。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新建、改建、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已建成居住区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利用各类存量房屋和设施发展托育服务;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设施应当结合实际将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设施纳入整体规划建设。 统筹区域均衡布局。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和建设示范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普惠托位;城镇托育服务组织的规划和建设应当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需求;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兴办托育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培育和支持托育服务发展 针对当前托育服务发展的问题和不足,加大对托育服务的培育和支持力度,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后顾之忧。 多渠道保障政策供给。条例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推动普惠托育事业发展;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组织依法依规享受税费和用水、用电、用气等优惠政策。 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支持幼儿园在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支持幼教人员从事托育服务;提供托育服务的幼儿园,其普惠托育服务同等享受普惠托育机构的补贴政策;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动幼儿园配套建设托育服务设施。 补齐托育服务质量短板。条例规定鼓励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指导或者参与托育服务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人才培养、管理和评价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托育服务人才;支持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
坚持安全底线,着力加强托育服务规范和监管 明确托育服务组织的主体责任、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保障和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 规范设立要求。条例规定兴办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服务组织的注册、变更、注销信息推送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由其及时向社会公开。 守好安全底线。条例规定托育服务组织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从业经历等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从业人员,托育服务组织不得聘用;托育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托育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安全和健康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合理安排婴幼儿在托期间的生活,做好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 强化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托育服务质量评估;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服务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托育服务场所、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服务组织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和风险控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