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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 ——《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解读
2024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苒 图/本刊资料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知识产权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在国家发展全局中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中国式现代化需要有力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为加快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9月26日表决通过了湖北首部知识产权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将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背景及过程 当前,我国正处在由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知识产权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并推动制定修订了民法典、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湖北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确立了建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知识产权强省的战略目标,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全省重要工作纳入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出台《湖北省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关于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积累了一批“湖北探索”和“湖北经验”。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省还存在知识产权整体质量不优、转化运用效益不高、保护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地域发展不平衡、国际化水平不高、人才缺口较大的矛盾仍然突出,与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符,亟须通过立法推动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升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整体效能。 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立法列入我省五年立法规划,并及时纳入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启动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政府副省长为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组建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省知识产权局和相关专家参与的立法工作专班,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立足实践基础,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凝聚共识,科学推进立法工作。 条例共7章60条,分为总则、培育和创造、转化和运用、保护和管理、服务和激励、法律责任、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严格对标对表,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知识产权强国、强省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上位法;立足地方事权,聚焦解决制约我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坚持综合立法定位,分类规范和全面覆盖知识产权各领域、全链条,具有鲜明地方特色。
以质为要 提升智慧成果“含金量” 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精品版权、优质地理标志产品、优良植物新品种、高水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价值数据资源等知识产权,体现着生产力要素的发展水平,彰显着国家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文化软实力和综合国力。2023年,我国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核准注册商标438.3万件,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1万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3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拥有的全球百强科技集群数量达到24个,首次跃居全球第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大力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提升知识产权的“含金量”,持续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关于培育和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条例一是推动建立市场培育机制,政府及部门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服相结合的知识产权培育和创造机制,引导市场主体围绕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培育和创造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二是规定各类客体培育路径,明确高价值知识产权促进的导向及重点,推动市场主体在传统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健全和创新优势商标培育机制,培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软件设计、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领域著作权精品,加强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加强地理标志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支持企业在芯片、集成电路装备和工艺技术、集成电路设计工具、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等关键领域进行创新,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相关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布局。
以用为先 打通价值实现“中梗阻” 湖北创新资源富集,是中国三大智力密集区之一,创新能力居全国第一方阵。截至2023年底,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4.45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24.78件,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达9.7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连续五年过千件,有效商标注册量超107万件。当前,我省正着力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加速打造“51020”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打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堵点,促进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快速高效转化,有利于推动区域重点产业资源联动发展,不断增强战略支点的创新驱动力和支撑力。条例抓住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牛鼻子”,针对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不高的问题,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强化运用导向,推动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融合,完善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机制,提升转化运用效益。二是明确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的方式,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法采取自行实施、入股、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三是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转化运用提出要求,明确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转化运用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无偿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四是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充分赋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五是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要求部门组织开展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未转化有效专利的转化运用。六是鼓励专利开放许可,以及订单式研发和投放式创新。七是规定金融信贷支持措施和政府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同时,条例在知识产权激励和促进措施方面也进一步突出转化运用导向,要求政府健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措施体系,加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组合性、协同性;明确政府及部门涉及知识产权的考核和评审评定等,应当突出知识产权质量和转化运用导向;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明确政府及部门在科技立项、成果产业化、创新基金使用等方面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对在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等。
完善格局 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必须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社会保护,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构建更为高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一是明确建立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企业自治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二是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等制度,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三是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提高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能力。四是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支撑机制,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制度。五是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以及海关保护。六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七是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八是明确人民法院依法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效率和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化相关要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探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司法保护相关要求。九是鼓励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以及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的具体措施。十是商业秘密以及网络服务、展会活动、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统分结合 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体制 知识产权种类繁多,知识产权执法和服务职能分散在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同时,各级各类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规范化、精准化、便利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部门区域统筹协调,着力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服务体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条例明确政府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将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职责,同时根据知识产权类别分别列举负有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职责的部门,避免监管空白和盲区。在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方面,条例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优化公共服务网点布局,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网络化,对于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及维权援助、信息服务等提出要求。同时明确政府及部门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和产业规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应当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此外,为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条例对于加强境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及时发布境外知识产权风险警示作出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站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新的历史节点,省人大常委会将持续抓好《湖北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贯彻实施相关工作,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全面创新、促进产业转型、优化营商环境和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奋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提供法治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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