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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让百姓住有所居 ——《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解读
2024年第9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图/晏志刚 刘畅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住房租赁条例》。这是全国副省级城市首部、湖北省首部关于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大力发展租赁住房、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国家和省、市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体系。近年来,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互联网服务平台和住房租赁专营企业数量迅速增长,住房租赁模式由线下为主转为线上为主。现有的《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住房租赁市场的新情况,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理机制

      住房租赁涉及千家万户,事关重要民生,法律关系复杂,需要多主体、多部门配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住房租赁理机制,提升治理效能。

       确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工作原则。条例规定,坚持住房租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租赁活动纳入基层治理范围,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推进多方联动、信息共享,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明确政府职责。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研究决定住房租赁管理工作重大事项;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应当落实住房租赁属地管理责任,建立住房租赁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条例还对房屋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住房租赁管理相关职责作出规定。

      加强自治自律。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相关工作;住房租赁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住房租赁服务标准、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开展从业人员实名登记、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职业培训,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搭建管理服务平台。市房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提供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上签约、合同备案、统计监测等管理和服务,政府其他部门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工作,鼓励行业组织、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对接,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规范租赁住房,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如何应对出租“胶囊房”、“违规群租”等乱象,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租赁关系,是群众较为关注和反映集中的问题条例对此作出回答。

      规范租赁住房。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或者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居住空间的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有关规定。

      明确权利义务。条例对住房租赁合同内容作出引导性规定,并鼓励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鼓励进行网上签约和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依法依约履行住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义务,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变更、解除租赁合同,提出收回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合理使用房屋及有关设施,履行物业使用人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拆改房屋结构和设施,不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

      从事转租业务的经营者采取“长收短付”和“高收低租”方式造成资金“暴雷”风险和中介机构不规范服务、虚假房源信息时有发生等情况,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从强化市场监管的角度,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

      将有关市场主体信息纳入备案管理。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办理报送开业信息、机构备案等手续;个人转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健全从业规范。条例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办业务或者收取费用,不得无故克扣或者延迟返还押金、预收的租金;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只能在一个经纪机构从事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泄露或者不当处理租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等。

      强化资金监管。条例规定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即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应当开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向房屋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押金超过一个月租金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严管房源信息发布。条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规定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法律责任,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未报送开业信息或者未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发布房源信息的服务,并明确其对有关主体在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审查核验,以及对虚假房源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消除影响等必要措施的义务。

加强引导和规范,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条例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培育发展及有关监管措施进行规定。

      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一是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城中村改造产业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二是鼓励将闲置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法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三是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将符合出租条件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合法经营;四是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

      明确承租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落户、子女入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公共服务事项,已经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

       强化引导监督。条例从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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