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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轨道上的湖北”提供法治保障 ——《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2024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王曲

      交通强国、铁路先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7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4111日起施行。作为我省铁路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湖北和新时代“祖国立交桥”的具体举措,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

“为何立”之源,究湖北之所需

      湖北,九省通衢之所,得“中”独厚之地,凭借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独特区位优势,在全国铁路建设事业中占据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积极把握三线建设、改革开放、中部崛起、“一带一路”等重要战略机遇,铁路运输网蓬勃发展,开行密度、速度、规模不断提升,辖内铁路运营总里程达5673.5公里,其中高铁里程2063.5公里,通达全国所有省会城市。

      高速发展的另一面,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高速铁路外部环境整治和普速线路安全隐患排查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就湖北而言,“央地”“路地”责任边界不明确、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风险隐患治理法律依据不足、人民群众安全意识不够等问题日益显现。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颁布实施已逾十年,难以完全适应我省现实需要,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规完善机制、厘清边界、填补空白,落实责任。

      为回应社会关切,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领域突出问题,2023年,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2024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从起草到表决历时一年四个月,收集、梳理、研究意见建议逾千条,最终成稿七章58条,分为总则、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协同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谁来管”之责,架攻坚之桥路

      我省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管理体制较为复杂,在实践中存在各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地方铁路属地监管部门不明确等薄弱环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厘清行业、属地、护路联防、企业四方面职责,确保责任明晰、体系完整。

      明确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在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基础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填补了我省铁路安全管理体系的空白。

      明确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规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考核、职责清单制定、经费保障等职责。

      明确护路联防组织统筹协调责任。规定各级护路联防组织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相关职责。

      明确涉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并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参与护路巡防管理工作。

 

“管什么”之准,穿克难之涵隧

      铁路安全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风险隐患防控难度大。条例围绕建设安全、线路安全、运营安全等重点,针对分布广、频次高、影响大的隐患难题,逐一梳理和规范行为模式、明确法律责任。

      保障建设安全“源头治理”。条例围绕建设阶段,规范各方面安全风险隐患治理要求。一是选线设计阶段。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各级规划要求,结合军民融合需要,充分考虑安全、便捷等因素,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完善建议。二是勘察设计阶段。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对工程本体及外部环境的安全影响等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三是项目施工阶段。明确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四是竣工验收阶段。对验收、运营安全评估、施工后清理分别予以规定,明确铁路建设工程影响或损害其他基础设施的补救补偿措施。

      保障线路安全“关键环节”。条例聚焦周边林木、飘浮物侵限等18类铁路沿线外部环境安全隐患,逐一明确管控范围、防护措施。一是林木管理。规定林木的禁止种植范围,同步明确管控范围内已种植林木的处置方式和补偿措施。二是飘浮物侵限。针对铁路线路周围的风筝、气球、无人机、彩钢瓦、农用地膜等常见飘浮物或易产生漂浮物场所,规定了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的安全防护责任。三是涉铁事项办理。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对涉及铁路安全管理相关事项办理的答复期限。

      保障运营安全“最终目标”。条例围绕铁路运输企业、旅客等主体,对安检、托运等环节和站车等场所内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一般性规定。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旅客以及其他进出车站人员、车站周边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等3类主体维护铁路安全和运营秩序的责任。二是加强站内管理。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对进站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等权限,并对危险物品托运作出规定。三是完善禁止性规范。对强占座位、铺位,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旅客等6类人民群众关注的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予以禁止,并对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如何管”之策,铺通途之钢轨

      铁路跨越省内省外、线内线外和站内站外,安全管理工作对主体协同提出了很高要求。条例分别建立区域、部门、路地协同机制,为形成齐抓共管、联防联治的铁路安全工作格局奠定基础。

      建立区域协同机制。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创制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邻省、直辖市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省际交界处铁路的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明确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监管部门的铁路安全管理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机制。

      建立路地协同机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在治安防范快速联动处置、反恐怖工作联防联控、视频图像信息资源共享、突发事件应对合作和站区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

      条例注重发挥末端监管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法治两个维度,分别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以强力监管保障机制落实。

      加强行政监管。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的铁路安全管理约谈、通报机制。

      加强法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铁路安全管理领域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法制化。

   

“为谁管”之问,归民心之始发

      铁路是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的行业之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践行“人民铁路为人民”根本宗旨,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提升铁路服务品质,增强人民群众铁路出行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关注重点群体。围绕铁路运营影响较大的三类重点群体需求,细分场景,靶向施策。一是关注弱势群体需求。规定铁路车站应当依法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规定,为老、幼、病、残、孕旅客以及其他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二是关注铁路沿线人民群众需求。要求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加强穿越铁路的配套便民设施建设。三是关注特殊场景下的旅客需求。规定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列车增开、晚点、停运等信息,并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安置等工作。

      回应重大关切。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涉铁焦点、痛点问题,逐一破题,明确要求和措施。一是聚焦食品安全。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二是聚焦铁路运行噪声污染。明确在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加强铁路线路和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等措施。三是聚焦沿线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铁路沿线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清理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等。

      探索优化路径。寻求优化铁路服务质量的新方法、新路径、新动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需要。一是立足科教大省优势,探索科技赋能路径。鼓励和支持以高新技术塑造安全管理新优势,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二是把握多式联运发展趋势,探索衔接融合路径。明确铁路车站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公路、水路和航空客运等交通方式相衔接,鼓励实行安全检查联动。三是运用调查反馈制度,探索有效监管路径。建立铁路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的双重服务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路径、评价方法、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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