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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法治化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 ——《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解读
2024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沈利轩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实施将为我省贯彻质量强国战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质量支撑。 条例出台的背景 推动高质量发展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提高我省质量发展水平和竞争力,是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强调“必须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始终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由此可见,质量是强国之基、立业之本、转型之要,是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和必要条件,必须牢牢抓住质量强省建设这一核心环节,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以此筑牢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的质量根基。 近年来,我省质量工作持续提升,但对标质量强省建设目标任务,还存在质量基础设施和质量服务对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不足,质量发展资金保障和品牌建设有待加强等问题。目前,我省质量领域现行主要法规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制定时间较早,且缺乏质量领域统筹谋划、整体促进的法规。制定条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将有力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汇聚合力。 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质量促进条例,促进我省质量事业发展。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标看齐、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领域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工作要求。二是突出质量促进重点工作,在完善质量促进共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针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的不同特点,细化个性化促进措施,对国家和我省质量监管、产品责任类立法中保底线的内容尽量不作重复性规定。三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明确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各方面的职责与义务。四是注重体现湖北特色,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及时将质量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和监督等方面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49条,包括总则、基础支撑、创新驱动、品牌引领、保障措施、监督考核、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完善质量促进工作格局。开展质量促进工作,深入实施质量强省战略,首先要完善质量促进工作格局,明确质量促进的原则、工作机制和参与各方的责任。条例一是规定质量促进工作应当统筹质量建设和质量监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质量促进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质量促进的重大问题,保障质量促进工作经费,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三是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权各负其责。四是规定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其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推动开展五个方面的质量促进工作。五是规定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在质量促进工作中承担的责任。 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建设高效能质量基础设施是质量促进的重中之重。条例在加强质量基础设施能力建设、提升质量基础设施管理水平、推动质量基础设施服务升级等方面作出规定,构建高水平质量基础设施,赋能新质生产力。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体系、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以及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推动建设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区域计量支撑体系建设,建设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质量设施、数据等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先进标准的实施应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支持在开发区等产业集聚区依托现有技术机构、重点企业等建设质量基础设施,为企业提供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四是鼓励和支持企业等主体参与标准制定相关活动、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和新型服务认证,构建认证认可国际和区域合作机制,健全多层面的认证采信机制,创新质量管理、技术、工作方法。 增强质量发展创新动能。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激发质量创新活力是促进质量提升的保障。聚焦构建质量发展创新体系,条例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推行质量分级制度等方面的责任。二是规定有关部门在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创新举措,产品方面要引导、支持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关键技术攻关;工程方面主要是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智能化建设,推动工程品质提升;服务方面主要是推动服务技术、理念、业态和模式创新。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服务、保障创新等工作。三是推动企业加强质量内部管理,保障创新有效投入,推广应用先进工艺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工作方法创新。 提高质量品牌竞争力。品牌是企业乃至国家竞争力的综合体现,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象征。条例围绕发挥品牌对质量促进的引领作用,完善品牌建设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持续扩大湖北品牌影响力。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支持各地推进特色产业品牌建设,培育区域特色品牌。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老字号保护、传承、创新、发展长效机制,统筹推进品牌保护工作。三是鼓励和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开展品牌国际合作和商标国际注册。四是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加强品牌发展与传播理论研究,推动品牌价值评价和结果应用。 加强质量促进要素保障。质量工作的提高离不开强有力的保障措施。条例一是围绕资金保障,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促进经费多渠道筹集和保障机制,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政府采购机制,加强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建设,鼓励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二是突出人才保障,规定支持企业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质量学科建设,完善质量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加大相关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完善质量信息公开制度,规定有关部门提供质量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信息查询服务,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鼓励第三方社会组织定期向社会发布消费品质量对比结果,便利各方参与和监督质量促进活动。四是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信息和技术服务,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健全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研究以及预警应对工作机制,鼓励相关单位加强对国外重大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跟踪、研究和预警,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 提升质量服务监管水平。推动质量促进工作,不仅需要正向激励引导,也要注重反向约束。条例一是聚焦人民群众关注的质量安全问题,规定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对重点产品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授权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消费品缺陷调查,建立消费品伤害信息监测体系和召回工作体系,明确要求企业建立消费品缺陷信息的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依法实施缺陷消费品召回。二是加强质量安全事前事后监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等机制和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三是加强企业信用监管,规定依法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开公示制度,完善质量信用评价机制,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四是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规定推行常态化公共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加强公共服务质量满意度结果应用,鼓励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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