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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
2024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边现龙

      治荆楚必先治水。湖北水系众多,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重要生态屏障。《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统筹推进四化同步发展,统筹湖北发展,高度契合湖北资源禀赋和比较优势。咸宁市江河湖库密布,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统筹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内在要求发挥好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立良法促发展保善治。

 

坚持系统观念,把握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与现代化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系统考察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发展与地方立法的内在联系,不难看出二者相得益彰。

      从立法的基本功能看,流域综合治理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作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咸宁篇章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需要地方立法来引领和推动。治理中的体制机制障碍问题,需要以法治的思维和方式逐步加以解决。

      从立法的时代使命看,地方立法应当为流域综合治理注入强劲的制度动力。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立法“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使命。奋进新征程,地方立法必须以强烈的使命感担当“两个保障”,聚焦流域综合治理中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制定一批体现时代要求、反映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为流域综合治理提供制度动力和法治保障。

      从立法权限的调整拓展看,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大有可为。新修改的立法法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调整拓展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这与咸宁流域综合治理的地方立法需求高度契合,为统筹地方立法和市域治理现代化,以法治方式提高流域综合治理水平提供了广阔的立法空间。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的迫切需求

      近年来,咸宁坚持在全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坚持以流域综合治理为抓手推动四化同步发展,坚持以法治方式守护绿水青山,全力打造自然生态公园城市,取得明显成效。从统筹推进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战略高度看,咸宁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地方立法介入推动解决。同时咸宁立法工作与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发展的立法需求还不相适应,需要与时俱进调整立法规划、优化立法结构、提高立法质效。

      一方面,咸宁流域综合治理需要地方立法介入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水灾防治体系亟待完善,湖泊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任务较重。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污染治理成效有待巩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压力不小。二是四化同步发展基础支撑有待加强。中心城区和县域城镇发育较晚,带动能力较弱。科技创新能力不强,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不足,发展基础潜能尚未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存在结构性短板。三是城乡人居环境建设有待加强。城镇设施建设存在短板,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较为分散,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机制不够完善,城乡区域绿色空间质量不高。四是民生保障和基层治理有待加强。民生保障欠账较多,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碎片化,城乡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基层治理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另一方面,咸宁立法与流域综合治理需求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一是立法选项结构尚需优化。已出台的10部实体法规中,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的2部,涉及环境保护的7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的1部,在保障安全发展、四化同步发展、基层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立法空白,需拓宽立法选项视野,调优立法选项结构,以适应流域综合治理的立法需求。二是立法切口和法规体例尚需优化。有的法规选题切口偏大,适用范围比较宽泛,实施效果难以得到保障。有的立法项目在立法意图上存在立一部法规解决所有问题的倾向,内容大而全。三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工作机制尚需优化。尽管注重通过制度创新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公众对于立法关注度不高,特别是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和立法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作用还不够充分。四是立法队伍能力素质尚需优化。立法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立法机构人员配备仍显不足,立法人员综合素质不够全面。

 

坚持统筹方法,强化地方立法引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的作为担当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发展,必须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把握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应急与谋远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用足用活立法权限,科学谋划和实施一批流域综合治理统筹发展所需的立法项目,统筹好治理发展所需和地方立法所为。

      统筹安全发展所需与地方立法所为。从坚守水安全、水环境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等安全底线的立法需求出发,加大地方立法力度,用最严格的法规制度筑牢安全发展底线。一是把握咸宁水安全立法需求,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防洪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立法探索。二是把握咸宁水环境安全立法需求,加强江河湖库生态保护修复立法,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水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立法。三是把握咸宁粮食安全立法需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立法。四是把握咸宁生态安全立法需求,加强生态功能区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立法。

      统筹四化同步发展所需与地方立法所为。找准四化同步发展立法需求与立法权限的结合点,因地制宜谋划和实施立法项目。一是适应咸宁推进新型工业化的现实需要,探索开展绿色低碳发展、大健康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立法。二是适应咸宁推进信息化的现实需要,探索开展数字经济、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智慧城市建设促进等方面的立法。三是适应咸宁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现实需要,探索开展城市更新、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物业服务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的立法。四是适应咸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探索开展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的立法。五是适应咸宁做强支撑体系的现实需要,探索开展交通运输管理和现代物流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和劳动力资源开发促进等方面的立法。

      统筹共同缔造所需与地方立法所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新期待,以共同缔造为抓手,以“小切口”立法解决保障民生、促进治理的大问题,让地方立法更具民生温度。聚焦咸宁改善人居环境之所急,探索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等方面的立法;聚焦咸宁保障和改善民生之所急,探索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立法;聚焦咸宁基层治理之所急,探索推进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化解纠纷、基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的立法。

      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所需与区域协同立法所为。立足四大领域立法权限,会同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研究破解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共性问题,加大协同立法力度,推动构建公平、协调、开放、合作、共赢的区域发展格局。以生态安全为核心价值,探索推进构筑武汉都市圈生态安全屏障方面的协同立法;以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延链壮链为重点,探索推进构建武汉都市圈现代产业体系方面的协同立法;以推动建立区域创新共同体为切入点,探索推进深化武汉都市圈科技创新方面的协同立法;以促进区域资源和公共服务便利共享为宗旨,探索推进深化武汉都市圈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一体化方面的协同立法。

      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质量立法。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引领高质量发展。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立法工作制度。创新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制度和机制,拓展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最大限度提升人民群众的立法获得感。坚持务实管用,做好“小快灵”立法。针对群众呼声高和有相对成熟解决方案的问题,瞄准流域综合治理关键节点和主要矛盾做好立法工作。选题切口小,体例结构精简、逻辑清晰,条文内容对症下药,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坚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提高立法质效。坚持人大立法同党委要求“同向同行”,优化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铸魂提能,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强理论武装,强化岗位培训、调查研究和实践锻炼,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工作队伍。

(作者系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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