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5月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了条例。6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该条例,并明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营和维护、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以及附则。条例的出台,将为黄石打造“会呼吸”“有韧性”的海绵城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坚持立法引领,回应时代要求
海绵城市的国际通用术语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指的是城市像海绵一样,有降雨时能够就地或就近“吸收、存蓄、渗透、净化”,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是一种全新的城市发展理念和方式。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海绵城市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以实施城市更新为抓手,着力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黄石地处长江中游南岸,襟江怀湖、水系发达,一直“优于水也忧于水”,易生内涝。自2015年国家开展海绵城市试点以来,黄石积极谋划、主动作为,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推动绿色转型、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逐步探索出海绵新区、街区、社区、园区、公园“新模式”,为打造全国示范城市积累了宝贵经验。2022年4月,黄石市成功入选“省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
近年来,黄石海绵城市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随着工作深入推进,还存在管控体系不完善、规划建设不系统、运营维护不到位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影响了海绵城市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效果。2023年2月,在市委的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紧扣建设海绵城市示范市中心大局,将条例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项目,并迅速启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工作,以地方立法规范、引领、推动黄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坚持民主立法,广泛汇聚民智
为高质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立法,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坚持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使立法过程与宣传普及海绵城市理念深度融合,确保法规条款接地气、有特色、可操作。
在条例草案起草阶段,市住建局、市司法局组织武汉大学立法团队深入到6个县(市、区)、65个已建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走访调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回收问卷528份。在条例审议修改阶段,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相关单位深入大冶市、阳新县、黄石港区、下陆区等地,实地调研了青山湖广场、城区道路、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先后赴国家首批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市孝感、济南等地,学习借鉴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先进经验,找准黄石海绵城市建设的突出短板和问题。多次书面征求了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在黄石人大网、黄石政府网等新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立法为民、法贵惠民体现于立法过程,更直接体现于具体条文。针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立法专班认真研究、梳理,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要求,对反映较为集中的焦点问题,在条例中一一进行了回应,最大限度凝聚全市上下和社会各界的立法智慧,让更多民意民智融入条例。
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立法实效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梳理本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突出问题,按照“问题引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原则,找准切入点,强化制度设计。
理顺管理体制。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到城市方方面面,涉及发改、自规、城管、水利等多个部门,但现实中仍存在住建部门“单打独斗”等情况。为了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条例建立了“海绵城市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政府属地落实、部门行业管理”的体制机制,明确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同时对住建、发改、自规、城管等部门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确保在项目立项、规划、建设、验收、维护等环节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强化规划引领。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前提和依据,完善城市规划传导体系,逐级分解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与指标,对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立法过程中,注重在规划方面的关联一体,确保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条例规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内容要求和程序规范,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衔接,同时规定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管控指标纳入规划条件,着力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
管控建设质量。建设质量是海绵设施的关键。条例严格落实国家、省海绵城市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具体职责,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也作出具体规定,形成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管控闭环,同时规定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注重统筹推进。相较于城市新区,老城区在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面临空间条件有限、改造难度大等问题。立法过程中,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确定不同区域、不同项目类别的海绵要求,对新城区的要求是“海绵+”,老城区的要求是“+海绵”。具体来说,针对城市新区、成片开发区,进行海绵城市连片建设和全程管控。针对城市已建区域,结合城市更新、城区道路改扩建、污水治理、易涝点治理等,因地制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规范运营维护。海绵城市设施“三分建七分管”,但现实中经常出现运营维护主体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维护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海绵城市设施的正常运行。为此,条例从运营维护主体、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按照政府投资建设、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类型,分门别类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同时规定运营维护责任主体日常巡查、维修养护以及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对未履行职责、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运营维护主体设置相应罚则。
立足新起点,谱写新篇章。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法规实施“后半篇文章”,及时跟踪条例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助力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黄石样板”,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北实践黄石篇章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