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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巨大功绩
2024年第7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孙 睿 孙少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创造,具有先进的政治理念、鲜明的中国特色、深厚的文化底蕴,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这一制度具有巨大的优势功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开创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政权组织形式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二条开宗明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它回答了国家权力的归属以及国家机关权力的来源问题。宪法还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通过选举,把人民中的优秀分子和各方面的专门人才选举出来,作为他们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权力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同时,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样,就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变成了现实,开创了中国历史上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的多数人(广大的人民群众)实行民主,对国家的少数人(一切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人)实行专政,从而彻底改变了新中国建立前几千年的中国社会中少数人压迫和剥削多数人的历史。这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实现了新中国政权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坚实基础上,植根于广大人民群众衷心拥护的土壤里,使之能历经风雨,长盛不衰,千秋万代,永不变色。 极大地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刘少奇同志1954年在第一部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权力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目前,我国共有270多万名各级人大代表,包括了各地区、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人士,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他们工作和生活在亿万人民群众之中,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能够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集中起来,同时又能够反映和兼顾好各方面的特殊的、具体的利益。他们参与管理各级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符合人民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这种主人翁的地位鼓舞着他们更加积极地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心,奋发图强,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人民群众一旦掌握了自己的命运,就会焕发出无穷无尽的智慧和力量。新中国建设的历史证明,我们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结果。 促进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统一有序地组织各项事业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国家权力机关不代行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也不代行国家监察机关的监察权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样就保证了各个国家机关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促进国家统一有序地组织各项事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与资本主义国家机关之间的“三权鼎立”、相互掣肘,有着本质区别。1987年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宾时指出:“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立即行动,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从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现出来的动员、整合各个方面、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世界上其他任何政治制度无法比拟的。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对于西方议会制度的一大优势,也是一大特色。
保证了“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督、公正司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又把权力委托给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权力机关为了克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弊端,把国家的行政权委托给国家行政机关,把监察权委托给监察机关,把审判权和检察权委托给了司法机关。现行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要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法行政。各级监察机关要在监察工作中依照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严格依法行使监察权。各级司法机关要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适用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公正司法。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案、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这样就保证了“一府一委两院”的履职行为始终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之下,始终遵从人民的意志依法行使职权。 有效地发挥了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我国历史上就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我们不实行联邦制,但我们注意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现行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职权,发挥两个积极性。由于各个国家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具体原则和方式是有差别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选举它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负责。所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联系与指导关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也是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上的联系与指导关系。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也是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它领导全国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同时有权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之间实行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在审判机关系统中,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审判监督的关系。在检察机关系统中,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建国75年的实践证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它有效促进了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加速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 便利了少数民族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 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定了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历史和国情出发的,具有中国特色。它既有助于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我国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少数民族呈现出大散居、小聚居的状态。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全国共设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20个自治县(旗),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除享有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自治区域内的自治权,包括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特点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进行具体的保障和落实,而且有利于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优良传统进行保护和传承。 历史告诉我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和人民的命运息息相关。重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社会主义民主就比较充分,国家政治生活就比较和谐稳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就比较顺利。反之,忽视这一制度的作用或者这一制度一旦遭到破坏,人民当家作主就无法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遭受损失,人民群众就会陷入灾难。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在新的奋斗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孙睿系长江大学讲师,孙少衡系省人大原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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