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与“五四宪法”规定
2024年第7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1954915日至28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也称“五四宪法”。它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明确肯定了人民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的主人地位。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途径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决定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宪法同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早在中共一大党纲中就明确规定:“党采取苏维埃的形式,把工农劳动者和士兵组织起来……”193111月,江西瑞金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了中国第一个民主政权。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全苏代表大会是首次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1940年,毛泽东在总结内战和抗战以来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构想:“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9年,在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肯定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四宪法”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真实体现。  

(楚仁辑)


期刊阅览 | 网上投稿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楚天主人杂志社     鄂ICP备13016411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602001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