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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和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种子条例》解读
2024年第6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万 莎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种源安全、种业振兴的重要性,提出要“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等,为种子法治工作确定了目标方向。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于2001年施行,在提高品种选育水平、培育种子生产经营多元主体、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我省种业发展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育种创新、种子企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种子法进行了修改,在种质资源保护、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品种审定和登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质量监管、种业安全审查评估、转基因品种监管、种子执法、种业发展扶持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对种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我省实施办法的部分规定已与种子法、当前种业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亟需修改完善。

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将制定《湖北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征求省直相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赴省内外开展调研,了解当地种业发展情况,并听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生产经营者、基层种子管理工作人员等各方面的意见。组织育种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条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出台时机等开展了立法中评估。529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条例》,于91日起施行。这对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建设农业强省工作要求,提升种业科技创新水平,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857条,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着力解决种质资源保护、鉴定和利用力度不够、种业科技创新不足、种子监督管理和服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促进和保障种业发展;同时,对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确保《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

 

抓鉴定促共享,提升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水平

种质资源被称为农业的“芯片”,是国家战略资源。系统发掘和利用种质资源,是实现从源头上保障种源安全、种业发展的根本路径。《条例》发挥湖北种质资源大省优势,在加大收集和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种质资源精准鉴定、优异基因发掘、种质创新利用,解决当前种质资源鉴定率低、利用难等问题,筑牢科研创新基础。一是健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确保资源不丧失。同时,建立种质资源信息数据库,完善分类分级保护名录,实现“一资源一身份”管理。二是保障种源安全和种质资源多样化。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珍稀、濒危以及本省特有和地方特色农作物种质资源、乡土树种等予以重点收集和保护。三是根据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本省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保障种质资源安全。四是加强种质资源监测,推进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工作,开展优异种质资源的展示和共享利用。

 

锻长板补短板,加大种业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鼓励创新是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湖北农业、林业发展实际,结合地理区位及科教优势,设“育种创新”专章,完善育种创新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加大育种创新支持力度,着力解决我省在种业发展中原始创新不足,产学研用结合不够的问题。一是加强种业创新资源整合,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公益性研究成果等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种业创新公共服务能力。二是发挥科技创新政策引导支撑作用,建立健全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种业创新攻关计划,推动基础研究联合、育种技术集成、产业链贯通。三是壮大科技创新载体平台,支持农业领域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设施对科技资源的集聚和辐射作用。四是聚焦企业技术需求,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创新合作。五是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更好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引导资源、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推动不同层次、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六是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导向激励作用,健全农业、林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可以将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作为职称评定依据。七是完善种业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激发种业科技人员创新动力。八是聚焦企业服务需求,健全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培育、引进种业科研成果咨询、评估、经纪机构。九是针对当前存在的套牌侵权、制售假劣种子等问题,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构建育种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维护育种领域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加强品种管理,落实审定、登记、推广等制度要求

修改后的种子法,调整了品种审定制度,设立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将审定主要农作物种类由28种减少到5种,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将同一生态区省际间品种引种审批调整为备案制度。品种管理上的简政放权,激发了企业创新动力,新品种选育取得重要突破,种子市场和农业生产的品种数量大幅增加。但是,“品种多”“同质化”“仿种子”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品种推广和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条例》依据上位法,落实改革要求,聚焦实际问题,一是对品种审定、登记等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试验承担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并加强监督。同时,进一步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二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好我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建立品种认定制度,破解中药材、食用菌等一批特色、优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管理服务上无章可循、产业发展上无从着力的困局,加快推进我省特色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及产业发展。三是针对当前农作物品种资源丰富,但品种质量参差不齐等情况,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品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规定加强种子试验示范、质量监测、技术推广等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开展品种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宣传推介,促进优良品种和现代农林技术的推广应用。四是严格品种管理,细化了在本省审定、认定、引种备案的农作物或者林木品种撤销的情形,着力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

 

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保障供种用种安全

随着种业的快速发展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种子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种子管理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条例》一是强调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以列举方式明确了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二是加强种子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引进、生产、调运、销售等全链条的检疫监管,保证用种安全和生态安全。三是明确转基因种子标识制度,加强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和种植转基因种子的监督管理。四是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代购、统一供种等服务,以及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供种的供种者,要求提供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可追溯。五是针对网络交易种子出现的网购诚信、安全等问题,明确加强对种子销售新模式新业态的监督管理,对通过网络销售种子的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作出严格的要求。六是完善协同执法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加强信息共享、线索通报、办案协作,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障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细化扶持措施,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

为了加快培育种业市场主体,提升我省种业竞争力,推动种业高质量发展,《条例》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资金用于育种创新、示范推广、新品种保护等;将符合条件的制种采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种业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优化种业基地布局,规划建设规模适当、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繁育、成果展示示范基地;推进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三是推进种业科技园区建设,推动育种创新、孵化加速、成果转化。四是鼓励和支持优势种子企业整合育种力量和资源,在规划选址、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承接制种大县、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的企业,在种子收储、加工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项目和资金支持。五是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推进南繁北繁基地建设。六是制定林木良种使用计划,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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