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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练好依法履职基本功—— 扎实上好备案审查“必修课”
2024年第5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冯亮

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有力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和法治统一。

 

抓机制重基础,练好履职“基本功”   

夯实组织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这项监督职权的行使离不开党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积极争取市委支持,自2022年以来,市委连续三年批转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计划,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更名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责、配强机构力量,为依法高质量开展备案审查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证。

抓实业务培训。坚持把学习培训摆在首位,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常委会“学法讲堂”宣讲和拟任命人员任前法律考试内容,积极组织“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各专(工)委负责人参加全国、省人大备案审查业务培训,有效提升“一府一委两院”、市人大各专(工)委备案审查意识和水平。

做实建章立制。从制度建设着手,建立起责任明确、运行有序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研究出台了《潜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报备要求、审查职责、审查方式、保障监督等。全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讨论备案审查重大事项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备案工作接收、登记、存档等制度,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

  

抓宣传重平台,装好备案“助推器”

以宣传带动。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运用新闻媒体、人大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等,广泛宣传《条例》《办法》。在《潜江日报》专版全文刊载《条例》。由常委会主要领导领衔牵头调研撰写的《关于新形势下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在《立法与备案审查》刊载,不断提升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关注度。

以平台助动。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全力推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线上线下双平台。在线上,依托潜江“智慧人大”信息化数字化平台,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连通,建立备案审查建议提交栏目,实现线上提交、线上回复。在线下,构建覆盖全市“一府一委两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报送网络,各制文机关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人员,确保规范性文件按时依规报送。

以协调联动。注重“上下联动、纵横兼顾”,进一步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不断优化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各个环节和流程。在纵向处理好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的关系。在横向注重发挥党委、人大、政府备案审查机构信息共享,保障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之间紧密联系沟通,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近年来,“一府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报备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其中2022年共制发规范性文件19件,报送备案19件,报备数量为前五年之和。

 

 抓报备重纠错,上好审查“必修课”

紧扣报备环节。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定期检查机制,通过查阅发文登记、仔细阅读甄别文件,检查是否存在迟报、漏报情况,并在全市书面通报检查情况,促进有件必备。把握报备工作灵活度,加强与报备机关审查衔接和沟通,督促增强报备意识,与制文机关协商在报备文件正式印发公布前留出一定时间的审查窗口期,同时提高审查效率,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帮助解决,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沟通,最大限度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提高备案审查质效。

紧抓审查环节。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等方式开展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违宪、违法、明显不适当的问题。如某部门拟定的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在备案审查工作专题会议上与会人员围绕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发现存在三个方面问题:其一是某条规定“供水单位接管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使用年限到期后的更新改造费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财政部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其二是某条规定“为保障供水安全,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对照省政府规章发现其存在断章取义,擅自扩大供水单位权限,存在垄断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的嫌疑……另如,某部门拟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规定要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与在该文制发前半个月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不能建立机构名录库的规定不符,通过严肃审查并要求制文机关予以修改,有效维护了群众、组织合法权益和法治统一。

紧盯纠错环节。坚持把开展备案审查的过程,作为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重要体现和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到实处的重要途径。通过督促纠正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对某制文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其中有一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审查研究认为,“并”与“可以”虽然只是一词之差,但核心意思大相径庭,明显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一致,增加了公民义务,扩大了国家机关权力,认定该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要求制文机关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又如对某制文机关2022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发现其中有一条规定“对于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依据是该机关最高上级机关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但与2021年12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不符,因此要求制文机关对相关内容予以修改后再重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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