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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赋能科技创新 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 ——《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解读
2024年第4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于淼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并在考察湖北时多次对我省科技创新作出重要指示,寄望湖北服务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围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出六大目标,创新发展排在首位。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围绕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目标,全面推进科技强省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科创优势持续提升。同时,湖北科技创新也存在一定的短板和不足: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有待提高,科技创新应用导向还不凸显,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率不高,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创新生态还需优化。为切实担负起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责任,落实上位法修改后的新要求,总结我省实践经验成果,破解制约科技创新的瓶颈难题,依法保障科学技术进步再上新台阶,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9章60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保障措施、监督管理、附则。条例的出台,将为我省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环境,切实推动我省加快科技强省建设,服务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坚持以“用”为导向,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同发展 科技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应用,条例重在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面向科技前沿和产业需求构建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技术协同创新,解决好科技创新与产业需求“两张皮”问题,让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加强统筹布局。条例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布局,统筹规划湖北实验室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优化基础学科建设布局,打造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统筹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为与科技强省需求相适应,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财政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占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资助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建立稳定支持、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湖北实验室体系建设运行。 加强协同创新。为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卡点”、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条例强化有组织科研攻关,一方面规定由政府建立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跨领域跨学科协同攻关,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进军民技术协同创新。另一方面明确以企业为主体,深入推进体系化、任务型科技创新,集中力量突破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
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培育创新文化,健全科技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为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尽展才华创造良好环境”。条例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化改革,着力打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让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全身心投入科研。 有序推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改革。条例规定建立现代院所制度,科研机构按照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内部事务管理。优化湖北实验室体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有组织科研。赋予新型研发机构经费使用自主权,实行科研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积极开展科技领域制度改革。条例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实行单列管理制度。给予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科研选题、经费使用方向、成果分配等事项自主决定权。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研人员按照规定兼职取酬、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完善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下放预算调剂权,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完善科技人才引用育留机制。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科技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条例明确设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实行柔性引才政策,对高精尖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完善科技人员分类考核评价机制,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给予服务基层和企业的科技人员政策优待。优化公共服务,为科技人才及家庭在创业、科研条件保障、住房、医疗、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对青年、女性、老年科技人员因才施策,予以支持和鼓励。
提供全要素政策支持,激发企业创新动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举措”。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能够让科技创新离需求更近、离实用更近、离产业更近,从而将科技创新迅速转化为实际应用、经济效益。 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强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的深度融合,增强产业创新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条例明确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精准支持政策,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引导资金流向企业,设立有关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加大科技资源面向企业的开放力度,规定建立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等资源开放共享机制。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支持企业牵头承担科技攻关项目。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支持和保障民营企业承担科技重大计划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培育技术创新人才,同等享受有关政策优惠。 完善惠企支持措施。条例规定税务部门落实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支持力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国家认定的重大科技创新产品的研发者和首次应用者,给予奖励和支持。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政策,构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派发科技创新券,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 支持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投入、分配、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研究开发长期投入,科研投入考核时视同利润加回。明确国有高新技术制造企业研发投入比例。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技术转移机构考核机制,制定经营投资尽职免责事项清单。 搭建各类创新平台。鼓励企业与其他创新主体联合建立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或者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省科技主管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技术交易平台,完善技术供给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通过各类平台服务技术聚集、产业转化、人才引流、资本聚合。
加强区域科技创新合作,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湖北作为科教大省,科技创新在全国有影响力,但是也存在区域科技创新发展不均衡等问题。为发挥具有科技创新优势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条例明确加快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区域协同创新体系。与其他省份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合作,实现共同设计创新议题、互联互通创新要素、联合组织技术攻关,推动建设科技创新高地。积极参与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支持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等来湖北落户,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具有集聚创新资源和产业的优势,条例围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评价监测,动态管理与退出机制、更好服务科技创新等方面作了规定。
完善保障措施,夯实科技进步基础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基础和保障,条例将实践中重要的、管用的政策措施固化为法规。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条例规定政府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科学技术投入体系。将科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增长幅度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省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中科技经费支出所占比例应当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并在上位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财政性科技资金的使用范围。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保障。条例明确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每年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基础设施和基础条件平台的建设、改造和维护。 完善用地供应保障。条例明确将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纳入重点项目库,对省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兜底保障,列入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基础设施、重大创新平台、重点创新型企业等科技创新用地需求和配套用地需求,可以实行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保障。条例规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和服务领域,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状况检索、查询、预警等公共服务;完善规范知识产权分享和利用机制、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完善容错免责机制。在上位法容错免责规定的基础上,条例明确科学技术人员尽职免责,经专家论证、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可予以结题且不影响其再次申请,为科研人员营造更宽松的创新环境。还规定科研机构、高校、企业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可以作为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科技进步工作规范开展 强化领导责任。为让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推动科技创新的责任,条例规定建立科技创新督导考评激励机制,将科技创新考核结果纳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强化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监管。条例规定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绩效评价制度,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全程监管,简化过程管理,对同一项目同一年度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结果互通互认。在保障科研资金规范使用的同时,简化监管流程,减轻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的负担。 加强科研诚信管理。条例明确健全科研诚信监督管理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联动机制,开展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科研单位应当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单位和个人科研失信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科研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开展科技决策咨询。为提高科技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条例规定建立完善科学技术决策咨询制度,细化决策咨询程序。 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条例明确政府和部门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范开展服务活动。 下一步,我们将联合科技部门加强条例的宣传解读,督促其尽快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以系统集成的科技创新领域制度供给,为我省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贡献法治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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