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湖是我省第三大湖泊,是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是长江流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洪水调蓄、农业灌溉、生物栖息、观光旅游等重要的生态、文化和经济价值。长湖也是荆州中心城区的备用水源地、补水通道及风景旅游地,对荆州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环保安全和经济安全举足轻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长江保护法对湖泊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执行省委关于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长湖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2023年,荆州市启动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后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和附则,为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突出流域综合治理,助推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动四化同步发展的实施路径。《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指出,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统筹水安全、水环境安全。
2016年至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历时三年制定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为全省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长湖保护与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推进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坚持生态共治、发展共享,为长湖流域生态良性循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推进长湖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的内容;将调整范围从长湖本体扩展至整个流域;在基本原则中增加“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内容;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并将管控措施扩展到长湖主要入湖河道;在政府职责中,规定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协调机制”等。
长江保护法的颁布施行,为长湖保护提供了重要的上位法依据。为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突出规划对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的引领推动作用,条例第二章的章节名称从“水域及岸线保护”修改为“规划与管控”,增加了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的内容,要求规划应当统筹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并与长湖保护规划、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同时,聚焦长江大保护新任务新要求,条例增加了绿色发展条款,规定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发展循环经济,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建设生态宜居美丽家园,推进长湖流域绿色发展。
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构建长湖流域“一湖共治”格局
长湖地跨荆州、荆门、潜江,是三市共管湖泊。早在2018年三地已建立河湖长制联席会议制度,在推动湖长制落实、实施禁捕、沿岸整治、退垸还湖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管理上的条块分割,跨地区、跨部门协调不力,长湖流域统筹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缺乏联动机制,制约了协作效能的发挥。2023年,省人大常委会将长湖保护确定为荆州、荆门两地协同立法项目,从立法层面建立对长湖流域统一管理和保护的体制机制,为实现长湖流域“一湖共治”打下坚实基础。
协同立法是条例修订的最大亮点。作为全省首个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区域协同立法,荆州积极探索协同立法新路径。在充分考虑荆州市长湖保护实际情况、体现立法地方特色的同时,条例坚持求同存异,打破行政区划壁垒,突出流域治理和区域协作。在立法过程中,就立法定位和主要制度设计反复与荆门人大进行沟通衔接,多次征求潜江人大意见,开展联合调研,集中讨论修改条例文本,主办宜荆荆恩潜五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征求协同立法意见建议,委托高校对长湖保护协同立法进行论证评估,最终,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两地以原《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为蓝本,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理范围和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保持了高度一致,推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凝聚了协同立法合力。
条例新增“区域协作”专章,具体规定了长湖流域跨区域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措施,包括与相邻地区建立长湖流域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编制涉及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相关规划时加强沟通、做好衔接;建立健全长湖流域生态环境、水资源、水文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长湖流域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裁量基准和处罚标准,协商确定执法计划,组织联合调查、协同执法;建立人大常委会协同监督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的实施。
筑牢生态安全底线,守护水清岸绿景美的大湖风光
加强长湖流域综合治理,要牢牢守住水环境安全底线,开展水污染防治,提升长湖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确保长湖呈现出水清岸绿景美的大湖风光。
条例修订中,始终确保修订后的条例与原条例相比,要求不退步、标准不降低、尺度不放松,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划定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范围,落实管控措施;编制岸线保护规划,实行岸线分区管理,强化岸线用途管控;在长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从事餐饮、住宿、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在长湖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已有排污口依法整治、关闭;实施长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实行排放总量控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等措施,对达标排放的污水进行减污处理等。
条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结合长湖保护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精准施策,织密织牢水污染防治防线,守护长湖“一湖碧水”。主要新增内容包括,加强断面水质监测,规定在长湖流域县级行政区域交界处、主要入湖口设置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定期监测并发布监测信息;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计划和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目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使用农业投入品和依法回收、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水产养殖尾水治理,规定政府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科学划定养殖区域,发展生态养殖,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和排污口规范设置。同时,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应当符合水环境管理要求,不得直接排放和污染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