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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出台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为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谱写立法新篇
2024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图/赵丹 刘恩

十堰市作为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全市上下始终把确保“一库碧水永续北送”作为最大政治责任和最光荣历史使命,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路径,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23年12月21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十堰市为保水护水出台的又一部法规力作,也是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首部专门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立足实际   展现立法作为 

地方立法要牢牢把握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功能定位,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做到中央有部署、人大有行动、立法有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发展不仅要杜绝生态环境欠新账,而且要逐步还旧账”,要“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十堰是大山区,“八山一水一分田”,土地较为贫瘠,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量较大,而化肥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废旧农膜、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粪污等回收与处理利用率还不高,造成的农业面源污染对水质影响问题不容忽视。“制定条例能切实解决水源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机制不健全、措施不严密、职责不清晰等突出问题,是加强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迫在眉睫的大事。”2023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师永学作关于《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的说明。

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设置了总则、防治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系统回答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什么”“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做什么”“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等问题。条例既涵盖了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又突出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重要方面,既紧密结合十堰市实际,又依法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提高全社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意识,解决十堰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突出问题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注重管用  突出解决问题 

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就是要真管用、能解决问题。

聚焦防治,突出绿色发展。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较多,但是关于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条例以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业废弃物处置、利用为主线,分别对化肥、农药、薄膜、秸秆、畜禽和水产养殖、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等污染源,作出一系列补充性、细化性、衔接性规定。同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支持开展秸秆回收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农业生产技术,着力形成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污染治理模式,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填补空白,突出解决问题。为加强对核心水源地的保护,此前十堰市全面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按要求关停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180家,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置设施设备配套率达到100%。但是,由于上位法没有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工作实际中虽也纳入了监管范围,但仍处于制度空白状态,不利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市人大常委会抓住此次立法时机,条例中以养殖规模为标准,划分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进行分类管理,着重对规模以下的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履行污染防治义务作出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同时,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在具体罚则中都设置了限期改正措施,逾期不改正再给予处罚,防止单一经济处罚对农民增收致富造成不利影响。

注重统筹,凝聚工作合力。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中农业农村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交叉问题,条例贯彻落实深化改革的要求,充分考虑基层实际,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科学使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清洁生产推广等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完善市政府派出机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职责,对村(居)民委员会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汇集众智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推进开门立法,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础保障,是倾听民声、凝聚民心、汇集民智的具体实践,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路径。

2023年7月24日,在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竹山县城关镇西关社区召开的立法座谈会上,城关镇农技中心主任张永明提出:“第11条中‘逐步减少农膜用量’这句话建议删除。因为当前农膜在农业增产增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难以替代的,尤其在高山地区,作用尤为突出,还在大力推广之中。”8月10日,张永明给竹山县人大监司委主任委员张道广打电话:“张主任,我刚列席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我的意见被采纳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膜使用者科学使用农膜,推进农膜覆盖技术合理应用。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加厚高强度地膜和全生物降解农膜。’这样一改,更接地气,也更科学合理,我作为基层的人大代表也在立法上发挥作用了。”

房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十堰市人大常委会8个基层立法联系点中唯一的行政执法单位,所提的意见更注重监管体系形成闭环。条例将其提出的意见原原本本地纳入了“监督管理”一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纳入考核评价,制定考核评价范围、指标、内容和方式。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项目启动后,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开展第三方起草,完成了初稿。在草案提请表决前,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开展立法中论证评估工作,9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与起草组成员面对面讨论、释疑,所提出的修改意见大部分被条例采纳。如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问题,条例第五条要求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对相关项目予以扶持。

对于此次立法工作,师永学在说明中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好条例作为重大任务全力推进,认真抓好立项起草、调研评估、审议修改等各环节工作,调研组先后深入8个县(市、区)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实地调研、征集意见,组织召开8次座谈会研讨交流,多次修改、反复打磨,确保了法规质量。”据不完全统计,条例制定过程中,共收到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有关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200余条,吸收采纳140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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