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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履铿锵开新局 良法善治谱新篇——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回眸
2024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图/杨航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省十四届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起步之年。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新征程呼唤新作为。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履职历程步履铿锵,立法工作亮点频出,硕果累累: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批准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等16件,组织对21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并提出立改废释意见,全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上线运行,“用法治力量助推磷石膏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改革项目获第四届湖北改革奖,重点领域立法、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备案审查、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等经验做法多次被全国人大常委会转发推广,武汉市汉阳区江欣苑社区新确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湖北成为全国仅有的几个“双点”省份…… 丰硕成果的背后,展现的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的政治担当,是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着眼良法善治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效的责任担当,更是坚持守正创新、开拓进取,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历史担当。 凝聚各方共识,科学编制立法规划 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省委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坚持对标对表,坚持系统观念,精心编制未来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和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 为精心部署立法规划实施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向省直单位、各市州和全体省人大代表、社会公众等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在武汉、襄阳、荆州召开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以及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常委会会议列席代表座谈会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为确保规划项目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会同省政府开展地方立法梳理分析与调查研究,对我省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系统分析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立法需求,逐件提出立改废释意见,形成立法供给清单;同时综合分析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形成立法需求清单。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特色所有,围绕四化同步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教育科技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增进民生福祉、创新社会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等7个方面,统筹立法需求和制度供给,确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109件,其中一类项目57件、二类项目52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这些立法规划项目,对标了建设先行区目标定位的法治要求,体现了推动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实施的法治需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的法治向往,为我省未来立法工作科学制定任务书路线图,为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先行区建设需要相匹配、与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省域法规制度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突出地方特色,聚焦重点领域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订、及时修改。”目标已定,使命必达。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锚定立法主责主业,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决策部署,制定修改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制度供给,有效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立法。治荆楚必先治水。我省是水利大省,承担着保障国家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对水利工程管理要求很高。然而,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顺、重建设轻管理、运行维护保障能力不足、生态环境影响形势趋紧等短板弱项亟需补齐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通过统筹水利工程建设、运行和保护,增强水资源优化配置、流域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治理能力,依法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筑牢水安全底线,守护荆楚安澜。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发展现代种业、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我省素有鱼米之乡美誉,省内种质资源丰富、种业科研实力雄厚。为推进种业振兴发展,省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湖北省种子条例》制定进程,通过构建现代种业管理体制,健全完善种业扶持激励法规制度,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保障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 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紧扣高质量发展立法。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北视察时强调,要把科技的命脉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湖北高度重视科技立法,先后出台科技进步条例等科技创新领域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聚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细化支持保障措施,激发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人员等各方创新活力,为打造全国科技创新高地注入法治动能。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居住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以上,但也还存在政策约束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监管缺少强有力手段等一系列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突出底线控制,全方位实行绿色建筑等级管理,并建立从规划、建设到运行、改造整条作业链的全链条闭合管控机制。同时,从政策、税收、容积等方面完善政策激励措施,有力有序推动我省建筑领域转型升级和绿色低碳发展。 烟草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是财税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稳定就业的重要渠道。为充分发挥烟草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强化烟叶种植和收购管理,规范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加强烟草制品品牌建设和保护,推动我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近年来,我省初步构建起涵盖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等方面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建立国有资产统一调剂制度和共享共用机制,构建资产全过程控制管理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高效使用。 回应人民美好期待,加强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立法。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也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湖北作出部署。为进一步提升平安湖北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点部位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作出制度性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平安湖北法治支撑。 近年来,如何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怎样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湖北省红十字会条例》,细化组织职责、财产监督、支持保障等措施,规范和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救援、救灾、救护等职责,为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夯实法治基础。同时,在总结我省红十字会参与救援救助的实践基础上,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新增“应急与救援”专章,促进我省红十字系统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发展。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为进一步适应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回应新时代职工群众的新需求、新期盼,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修订《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完善工会工作指导思想、基本职责、组织建设、财产经费监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规定,突出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突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职责作用,推动工会工作法治化建设,提高服务职工群众的水平。 始终坚持强基固本,完善人大自身建设立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地方立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党的二十大对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全面部署;修改后的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有关工作作出新的规定。为适应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立法责任、完善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省人大常委会结合近年来我省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作出《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围绕完善立法指导思想、优化立法机制制度、保障法规高效实施以及立法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方面重点进行修改,推动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坚持守正创新,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加强人大协调把关,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 健全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布局。区域协同立法,是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是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上持续发力,稳步推进,引导省内各地结合各自发展实际,从法规协同向立法机制、选题、形式、活动等全方位协同纵深发展,形成省市、省内、省际协同立法新格局。2023年来,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协调指导部分市州对省内府澴河、沮漳河、长湖等流域保护开展协同立法,长湖流域三地以“2条例+1决定”,实现从“一湖分治”到“一湖共治”;主动与兄弟省份沟通,加快推进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省际协同立法,更好适应区域治理和一体化发展需要。 完善省市立法联动机制,打造全省立法“雁阵格局”。全域联动是提高地方立法质效的重要基础。我省13个设区的市、自治州自2016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8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对市州立法全程跟踪、全程指导、全程服务,建立健全省与市州立法项目选题、工作安排、调研论证、咨询论证、审查批准“五个联动”,做到同频共振,提升全省地方立法的整体效能和质量。2023年,创新建立市州立法联审联评常态化机制,选择孝感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规组织开展联审联评,并首次组织对省人大立法制度汇编进行联审联评,各方反响较好,既有利于集思广益,提高法规质量,又有利于在实战中锻炼干部队伍,加强交流,互学互鉴。 构建“四梁八柱”立法制度体系,助推地方立法规范有序。为全面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北人大立法实践经验,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编印了共计20个方面8万余字的《人大立法实践经验汇编》,既总结了我省多年来的立法实践经验,又为新一届人大立法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同时,组织对历年来的立法制度规范进行全面梳理和系统重构,制定修订相关制度37件,助力实现法治理论与立法实践相结合、人大职能与立法职责相统一、立法方法与立法程序相协调,构建地方立法全生命周期的立法工作制度体系,促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章可循。 健全法规实施监督工作机制,确保法规全面“落地生根”。“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创新开展立法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立法通气会、法规解读等多种方式,全面宣传相关法规的立法背景、过程、主要制度设计等,让立法过程成为讲好立法故事、法治故事、民主故事的生动实践。我省新修改的立法条例出台后,还首次通过三大通信运营商向全省手机用户发送宣传公益短信,让全省群众“零距离”“全覆盖”了解立法工作。同时,做实做细法规实施监督,严格执行法规实施“一法一案”“一款一策”“一年一评”“三年一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考核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广开立法言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2023年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赵乐际委员长强调,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把握好地方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建好用好“民主直通车”“民意直通车”“立法直通车”,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让每一部法规都满载民意、贴近民生、顺应民心 。 民主民意表达的平台和载体更加完善。为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本级联系点进行了调整充实,总数由19个增加至22个,布局更加优化、类型更加丰富、结构更加合理,全年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900余条,成为连接立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连心桥”。新增华中师范大学作为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共建单位,完善建管用机制,丰富“一库四基地”功能定位,增加“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宣传基地”的功能。基地全年组织立法论证评估46场次,开展立法专题研究127次,智库作用日益凸显。遴选产生新一届常委会立法顾问30名,邀请各方面专家参与立法185人次,借力借智提升立法质量。 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主题教育开展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组织开展“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专题调研,制定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修改完善立法顾问工作规则,并召开3个专题会议系统谋划部署相关工作,从制度机制上保障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参与立法工作。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不断拓展。在每部法规出台前,均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开展实地调研,凝聚各方共识。修改绿色建筑条例时,不仅征求住建部、全国绿色建造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高校专家的意见,还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邀请我省部分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参加,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审议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平安建设条例等法规草案时,主动邀请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发表意见,确保法规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良法善治的理念引领下,在全省立法工作者凝心聚力、锐意创新的实践推动下,湖北人大必将展现新气象、续写新篇章,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源源不断提供制度供给,在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中续写时代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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