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供暖季,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供暖纠纷总会随之“升温”,给供暖单位和用暖居民造成困扰。那么,哪些是用户的权益,哪些是义务?
擅改设施隐患多,造成损失要自担
【案例】 市民汪某对新居进行装修时,在地暖分水器进水口处加装了一台“增压泵”。当年冬季供暖前热力公司打压试水时,该房屋供暖管道发生漏水,热力公司接报后安排专人到场查看并协助抢修。经现场勘验,发现漏水原因系分水器接头处破裂造成。因就漏水造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热力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该办法规定:“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本案中,漏水系原告私自拆改管道设施造成,所属热企在行为上并无过错。汪某作为装修人在地暖加装设备并未经过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违反了上述规定,具有过错应自担损失。
温而不暖拒交费,举证不能判败诉
【案例】 贾阿姨四年前乔迁新居,家里供暖季室温一直时冷时热。但她未将此情况向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三年后,她被热力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辩称自己家中温而不热,但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故判决被告依照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纳供暖费。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向供热监管部门投诉,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温,或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同时,还可通过申办证据保全公证等办法,将原始证据进行固定。一般情况下,因供暖方责任使业主卧室、起居室室温未达到供暖合同约定的,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具体减免金额,则需要根据各地区供暖规定或供暖合同确定。
漏水致损情况多,找准主体可索赔
【案例】 去年供暖开始前,负责为魏大伯所在小区提供供暖服务的热力公司发出通知,提前告知业主打水试压时间及注意事项。由于魏大伯家里暖气片阀门漏水,造成地板、壁橱等财产损坏。魏大伯与热力公司因为财物损坏赔偿及暖气费问题发生争执。当年供暖季结束后,热力公司将魏大伯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费。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在暖气试水或者供暖过程中,由于管道老化等原因常常会出现跑水现象,从而给业主或相邻各方造成损失。对于此类问题,业主首先要注意保留证据,可要求物业人员现场拍照、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这样证明效力较高。其次要明确责任主体,通常有三种情况,一种是主管道漏水,应由热企负责管理与维修,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是支线管道,则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二是楼上居民使用不当导致漏水,应由楼上住户承担责任。第三种是正常使用下发生漏水,既可能是管道维护不当,也可能是房屋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业主只有确定谁是侵权方后才能依法索赔。本案中,由于魏大伯自身疏忽大意导致漏水,故自行承担财物损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