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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书写我省建筑“减碳增绿”新答卷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解读
2023年第12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杨航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强调要“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立“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的奋斗目标,提出“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发展绿色建筑,是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举措,是打造美好人居环境的重要抓手,能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持续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三五”期间,全省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绿色建筑占比达到70%以上。但是在推动过程中,仍然存在政策约束性不强、执行力不足、监管缺少强有力手段等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提升巩固我省绿色建筑发展成果,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有效推动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2023年12月1日,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绿色建筑缺乏法律规制的空白,为我省绿色建筑迎来历史发展良机。 加强顶层设计,为绿色建筑发展保驾护航 条例自2022年启动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充分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比较成熟、趋于完善的法规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一是坚持对标对表。全面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报告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全面对标对表建筑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等要求,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通过地方立法落地落实。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梳理我省绿色建筑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弱项,聚焦公众知晓度参与度不高、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绿色建筑重建设轻运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较少、绿色建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政策引导力度不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同时不求面面俱到,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再重复,确保条例精准发力、务实管用。 三是坚守为民初心。条例秉持立法为民,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要为目标,充分考虑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实际,从坚持绿色建筑高标准引领、全环节保障绿色建筑建设质量、全寿命期加强绿色建筑监管、全方位保障绿色建筑发展等方面,为公众提供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的高性能、高品质绿色建筑,全面提升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同感和获得感。 坚持高标准引领,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从设计、施工、运行、改造到评价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但这些标准多属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从而导致绿色建筑发展相对缓慢、绿色建筑等级要求难以落实。为解决这一重点问题,条例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通过不断健全我省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一是完善地方标准的制定。进一步落实《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关于“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和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二是实施建筑碳排放总量强度双控。为推动我省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条例创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机制,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同时,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 突出底线控制,实行绿色建筑等级管理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绿色建筑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在全国统一执行。为了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条例在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绿色建筑增量成本与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现实矛盾,结合我省实际,突出底线控制,不断增强绿色建筑等级管理的约束力。 一是全方位实行等级管理。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提高建筑建设底线控制水平。同时规定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房地产项目以及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的等级要求。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二是全环节体现等级要求。为了突出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让绿色建筑等级制度在建设用地规划、立项、建设、销售等全环节“留痕”。条例规定,在规划环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立项环节,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在建设环节,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信息。 严格闭合监管,加强绿色建筑全寿命期管理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过程管控不到位、各方主体责任边界不清晰等制约我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问题,建立从规划、建设到运行、改造整条作业链的全链条闭合管控机制,明确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各方主体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一是规划先行,强化源头管理。绿色建筑是新兴产业,应当先规划后建设,实现科学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条例规定,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保障措施、总体布局等内容。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相互协同。 二是高标建设,夯实建设责任。建设环节是建筑“绿”起来的关键环节。条例强化建设单位第一责任,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同时分别明确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相关主体的责任。 三是过程管控,确保有效运行。建筑的运行使用阶段是绿色建筑全寿命期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绿色建筑各类指标、实现建筑绿色内涵的终端环节。对此,条例完善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制度,强化绿色建筑运行各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运行前,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运行管理单位提供绿色建筑相关信息;运行中,明确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运行的责任主体,并将绿色建筑日常运行要求纳入物业管理内容。同时从管理制度完备、围护结构完好、设施设备和相关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等八个方面,提出绿色建筑运行的具体要求;运行后,采取“后评估”措施确保全环节监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绿色建筑设施、设备运行效率。 四是提质改造,形成监管闭环。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目前,我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过去大规模的增量建设,向存量的提质改造和增量的结构调整并重转变。条例聚焦既有建筑,建立绿色化改造制度,因地制宜推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一方面,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另一方面,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区改造等开展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进行绿色化改造。 强化技术应用,助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技术是绿色建筑的核心。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绿色建筑技术创新和应用,有力支撑并推动了绿色建筑的迅速发展。条例根据我省地域特点、环境条件等,从推广适宜技术、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等方面规定了技术与应用重点,引导与推进我省绿色建筑技术发展。 一是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创新。为有效提升绿色建筑的实用性,同时降低绿色建筑的成本,条例强化技术创新,突出科研支撑,一方面明确相关绿色建筑技术,如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等;另一方面推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绿色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二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绿色建筑节能环保的重要技术。条例明确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用一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鼓励其他既有建筑改造时在满足安全性能的基础上选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三是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是支撑绿色建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条例实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明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同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完善政策激励,激发绿色建筑发展活力 绿色建筑等级越高,建设成本增量随之越大。为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发、成果转换和行业转型升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奖励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组合拳,推动形成市场内生源动力。 一是政策支持。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扶持示范项目建设、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推广、标识认定,以及进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等活动。 二是税收和容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外墙外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三是金融支持。条例明确,对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建筑星级逐级上浮。通过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四是节能支持。对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绿色建筑,依法给予电价优惠,减免水资源费。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五是评优评先支持。明确星级绿色建筑、A 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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