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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提高立法工作质效
2023年第10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雪荣
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今年以来,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立法实践中,我们探索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一、深入调查研究,落实科学立法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城环委启动了《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立法调研工作,收集编印了立法《参阅资料》,组织了由省人大常委会领导任组长,省人大城环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住建厅等部门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调研组,分赴武汉市、孝感市等地广泛开展立法调研,在各地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与项目建设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及业主深入交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掌握大量的第一手资料。针对调研过程中发现的全省绿色建筑基本情况、成本效益、绿色建筑标准划分等底数不清的问题,调研组要求省住建厅聚焦住宅小区规模和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增量成本、绿色建筑综合效益等方面进行统计测算,用数学方法分析、用详实数据说话,阐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实用性,明确条例的调整范围、主要目标、重点内容,走科学化、精细化的立法路子。 经省住建厅统计测算,得出了三组数据,为立法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一是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按照《绿色建筑评估标准》,绿色建筑基本上不存在增量成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一星级增量成本分别为50—100元/㎡、30—80元/㎡,二星级增量成本分别为100—200元/㎡、90—150元/㎡,三星级增量成本分别为250—400元/㎡、180—300元/㎡。二是绿色建筑全寿命周期综合效益。绿色建筑强调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中评价建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以武汉市某三星级绿色办公建筑为例,该建筑总建筑面积为1.3万㎡,其能耗仅为武汉市同类建筑平均能耗的57%。通过节能降成本与绿色建筑增量成本核算,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为8.27年,而建筑的设计寿命是50年,也就是说,投资回收后的41.73年内,节能的收益都是净收益。与此同时,该建筑每年还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2.84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0.27万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三是住宅小区规模占比与绿色建筑等级确定。根据统计测算,全省住宅小区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占72.8%,10万㎡以上的占52.1%。如果只规定10万㎡以上的小区采用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那么条例调节的对象只占全部的52.1%,条例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根据以上数据分析,调研组得出结论:第一,推广绿色建筑综合效益巨大,势在必行;第二,原条例草案规定“10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采用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不尽合理,予以删除。省人大城环委审议条例草案时根据上述测算和结论进行了修改。 二、探索集体修改,落实民主立法 为了充分发扬民主,畅通民意表达,进一步提高法规草案质量,今年5月至6月,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在省内开展了4轮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收集24个省直部门,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总工会、多个县(市、区)总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人大代表和一线职工意见建议约300条,其中省直单位和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总工会及县(市、区)总工会书面反馈意见建议93条。领导小组和立法专班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2轮集体修改。所谓集体修改,就是省人大常委会法规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议,领导小组和立法专班全体成员参加(包括省人大社会委、常委会法工委、省总工会等方面的负责同志,专家教授、起草人员等),对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分析讨论,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修改意见。6月23日第一次集体修改时,对汇总梳理出的72条建议,决定予以采纳8条、部分采纳9条、不采纳55条(因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超出上位法授权或应通过文件形式予以补充)。7月3日第二次集体修改时,对93条书面反馈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后,提请会议逐条讨论研究36条,决定予以采纳12条、部分采纳6条、不予采纳18条。 将原来有关立法部门各管一段的“串联式”修改模式改变为“并联式”集体修改模式,克服了立法过程中信息不畅、各自为政、反复修改、效率不高的弊端,是落实“三行五前”立法机制的具体实践,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一是有利于集思广益。集体修改会议参加人员汇集了各部门、各方面的领导、专家、法律实务工作者,也汇集了看待问题的各种角度、各种思路和解决问题的各种方式,能够在充分讨论中凝聚智慧、形成共识,确定最优解决方案。二是有利于提高效率。相比“串联式”“接力棒式”线性工作流程,“并联式”“扁平化”的集体修改模式优化了工作流程,缩减了工作环节,减少了重复劳动,避免了相互否定,大大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三是有利于民主集中。立法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集体修改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实现末位表态,现场确定改什么、怎么改、意见建议是否采纳,做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推动法规起草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及早形成共识、重大争议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将立法的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在前端。 三、健全领导机制,落实依法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列入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应当成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建立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等组成的立法工作专班,组织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保证立法工作按计划完成。”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是提高立法质效的重要保障。从立法实践来看,做实做强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是关键。 一是落实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实体化运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全过程参与法规项目的方案制定、动员部署、调查研究、起草修改等环节,加强出谋划策、统筹协调,牢牢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决定立法的“关键内容”,突出法规的“特色条款”,重点解决“难点问题”,确保立法进度和质量。工作专班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集中办公,实体化运作,高质量完成法规草案的起草修改工作。 二是加强领导小组与法规起草单位的有效衔接。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中,省总工会、省住建厅按照一个立法项目、一个实施方案、一名分管领导、一个责任处室、一个起草专班的“五个一”要求,强化任务、时间、人员、责任、经费“五落实”,加强与省人大社会委、城环委、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的联系和沟通,主动汇报立法进程和有关情况,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认真研究、充分沟通、及时反馈。这些有效衔接机制确保了立法工作有序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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