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员工张女士,2019年起一直在B公司工作,其自B公司离职后,于2021年10月15日入职A公司,2022年12月31日从A公司离职。在A公司期间张女士欲请休年假,但被告知其入职本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在其他公司的工作年限在本公司无效,只有工作满一年之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其2021年10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045.97元。
张女士诉称,入职A公司之前,其已连续工作满一年。自入职A公司之日起,应每年享受年休假5天。但经多次要求与解释,A公司均只承认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拒绝安排其享受年休假,侵犯其带薪休假的权益。
A公司辩称,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入职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待遇,且该规章制度在入职时已经告知张女士,张女士并未提出质疑。张女士2021年10月15日入职,直至2022年10月14日期间工作尚不满一年,故该期间无权享受年休假。
【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综合张女士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劳动合同、个税缴费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入职A公司前已连续工作满一年,故自其入职A公司之日起,每年应当享受5天的年休假。A公司主张张女士入职其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年假待遇,但排除劳动者年休假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规定应属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拘束力。法院对A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并支持张女士的诉求。
法官表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年休假中关于工作年限的计算,法律法规没有限定必须为同一家单位,即员工在同一或不同单位,只要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倪弋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