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再修“管法之法” 引领护航良法善治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改亮点解读
2023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万莎 孙逢辰
2023年7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立法条例于2001年制定,2015年作了修改,对规范我省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改是时隔8年对立法条例的第二次修改,既是总结我省多年立法经验的现实需要,也是贯彻立法法的重要举措,更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必然要求,为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立法条例的修改,将其列入2023年度立法计划。今年3月初,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艳玲为组长,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胡志强为副组长的立法项目领导小组,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工作专班,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开展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各专(工)委、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的意见建议,并在湖北人大网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学者、实务部门等开展立法中评估。 修改后的立法条例共85条,其中多项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为良法善治提供有力保障 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并与修改后的立法法相衔接,此次立法条例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一是进一步明确立法宗旨,提出要“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湖北”。二是旗帜鲜明地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湖北实践、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增加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原则要求,强调地方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四是充实地方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解决突出问题等规定,注重科学立法。 亮点二:建立健全“三行五前”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工作合力 地方立法是一项多主体参与、多环节构成、多要素支撑的系统工程。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三行五前”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立法各环节高效运行、衔接畅通,此次修改也将此项制度在条例中予以确定和巩固,增加了建立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立法工作专班的相关规定,实行专班“直通直行”,增强立法工作合力。立法项目应当在法规立项、起草、提出法规案以及审议、提请表决等环节开展论证评估,健全论证评估体系,保证立法质量。 亮点三:探索区域、流域协同立法,推动“四化”同步发展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赋予“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此次修改立足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结合《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目标要求,在区域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增加流域协同立法的内容,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区域、流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建立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在有关区域、流域内实施。
亮点四:优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增强法规立项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立法规划、计划是增强科学立法的重要前提,能有效把准立法方向、抓准立法重点、选准立法项目。此次修改进一步优化、细化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机制,规定开展法规供给侧和需求侧梳理分析、调查研究;增加“专项立法计划”,建立立法项目征集制度、课题研究和论证评估制度,科学确立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预备项目、调研项目。 亮点五:优化地方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效 为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此次修改总结近几年工作实践,对立法程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完善:一是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明确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二是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将重质量和讲效率更好地结合起来,在实行“两审三通过”的基础上,科学安排审次。同时,规定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三是完善法规案的终止审议程序,明确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可以终止或者延期审议。四是增加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说明等予以公开的相关规定。
亮点六: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凝聚立法共识 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重要载体,我省作为全国较早探索实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的省份,早在2009年就设置了第一批基层立法联系点。近年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不断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全方位扩点提质增效,目前,共设立了省级立法联系点19个,横向实现所有市州全覆盖,纵向实现所有行政层级全覆盖。为了进一步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此次修改规定: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与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融合建设,深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从而进一步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 亮点七:明确立法智库建设,探索“立法智库+人才培养”新模式 2018年以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依托武汉地区优质法学资源,联合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中南民族大学四所高校,在全国探索共建“湖北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推动基地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区域协同立法等方面献力献策,有效发挥了地方立法参谋助手作用。同时,充分利用人大立法实践和高校法学教育“两种资源”,联合培养创新型、实用型立法专业人才,为高质量立法提供人才支撑。今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简报》刊发我省基地建设经验,在全国推介;李鸿忠副委员长考察基地建设情况并给予充分肯定。此次修改增加了充分发挥常委会立法顾问、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等相关内容,突出智库“外脑”优势。 亮点八: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指导,提升全省立法整体效能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对市州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严格把关,加强重点环节的评估,探索开展省和市州共同参与的联审联评,加强立法“实战”锻炼,促进全省立法能力和立法质量双提升。此次修改强调加强对市州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起草、修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联审联评,提出评估意见,提高报批法规质量。 亮点九:强化法律法规实施,确保法规落准落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利于实现立法与法律法规实施相互促进、良性互动。此次修改将我省近年来推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规范,切实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实落地。明确地方性法规、法规性决定通过后,法规实施机关应当起草法规实施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建立法规实施实践基地,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情况;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实施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 亮点十:强化立法宣传工作 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宣传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认同感。此次修改强调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广播、电视、报刊及通信、网络等应当加强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等工作的公益宣传。特别是将立法宣传的主体由报刊、网络等拓展至中国移动、中国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者,覆盖全省所有手机用户,抓好立法宣传的“最后一公里”。 亮点十一:完善备案审查和法规规章清理制度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权威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制度。此次修改充实了主动审查和专项审查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增强了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同时,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是促进立法适应改革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方式,此次修改对清理工作专门作出了规定,将法规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亮点十二:打造立法专业人才队伍 立法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实践性、程序性都很强,必须以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次修改结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和本省立法工作实际需要,增加了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推进立法人才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相关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