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踔厉奋发迈向立法新征程
2023年第8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丁汀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地,则一地治。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担负重要使命,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新时代,立法要自觉主动对标对表党的二十大提出的目标任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踔厉奋发迈向新征程。与时俱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突出务实管用、急用先行,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高质量的法治供给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万山磅礴看主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领导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伟大事业成功的根本保障,是实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一种重要方式。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成为国家意志,体现人民意愿,必须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对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科学把握立法节奏,引领立法进程。对党委关注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要主动开展相关研究;对党委提出的立法建议,人大常委会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积极研究;对重大立法事项,要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厚植地方立法人民底色。“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在立法制度上作出相关安排,确保在立法活动和立法工作各个环节都能听到来自人民的声音、都能了解来自基层的情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要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始终,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立法“全生命周期”,让立法更好体现民意。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确保立法全流程各环节都充分吸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审议环节,针对人民群众关注的关键条款,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注重发挥好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任务和职责,拓宽基层群众直接参与立法的途径,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真正体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主民主;改进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加大宣传推送力度,丰富参与方式,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

    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发挥人大立法主导,这是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有效途径,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健全立法立项机制,加强立项主导,努力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就审什么的模式,由被动“等米下锅”转变为主动“点菜上桌”。健全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加强法规起草主导,拓宽法规起草渠道,建立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加强法规案起草环节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遏制部门利益倾向。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由人大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委托专家起草。加强法规草案审议表决主导,科学决策,对焦点问题要敢于决策、善于决策,抓住法规案中的“关键几条”,对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坚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进行第三方评估,或者进行单项表决,勇于并善于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不久拖不决。

    以工匠精神推进“小切口”立法,突出细化量化具体化、务实有效管用。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法立得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小切口”立法既方便公民阅读和掌握,更有利于管理部门执法,解决实际问题,实施效果更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地方立法空间大、灵活性大、针对性强,可以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搞一些“大块头”,也要“量身定制”搞一些“小快灵”,切口小、挖掘深、措施实,善于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能立几条立几条,不重复上位法,不搞面面俱到,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立法从“小切口”走向“大纵深”,切实解决好立法通达基层的“最后一公里”,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抓好区域协同立法,保障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落实落地。区域协同立法,是指为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推动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地缘相近的两个以上平行立法主体共同确定立法项目、协同立法程序,着力构建相对统一的制度规范、相对统一的法治环境。这是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科学有效的制度供给,区域协同立法是行之有效的“关键一招”,是近年来地方立法工作的一大亮点。首次中央人大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流域立法、共同立法工作机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立法法,明确赋予“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对区域协同立法作出了规定。磨刀不误砍柴工,区域协同立法重在机制创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突出立法特色,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携手推进区域协同立法。由松散日益走向紧密,由相互征求意见、在法规中设条款或专章明确协同事项,逐步发展到协同起草、同步审议、同时实施相同文本的地方性法规。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治建设既是波澜壮阔的事业,也是“小而细”的民生问题。只有符合实际的法律,才能成为人民群众习以为常的自觉行动,才能成为社会的制度规范和道德规范,把“筑起制度屏障、加固法治堤坝”落到实处,人民群众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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