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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检察院试水指定刑事辩护法律援助
2013年第7期 —— 八面来风 作者:孟南 周建平

  “感谢检察机关通知法援机构指派律师为我辩护。”513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依据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向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函,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袁某(未成年人)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该市法律援助中心迅速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袁某深受感动。这是该院首次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袁某,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办案检察官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袁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及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袁某出生不久便被养父母收养,后养母和养父因病相继去世。随后袁某被寄养在二舅家,二舅因忙于生计对袁某无暇顾及,特殊的家庭环境使其走上了犯罪道路。

  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给未成年人以更多的人文关怀,市检察院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下,首次采用向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函的举措,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辩护人,促进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机制的完善,体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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