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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区域协同立法 助力湖北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
2023年第5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对推动地区实现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党的二十大强调,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202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2021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和武汉市委领导下,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区域发展布局,认真落实全国及省人大常委会区域协同立法的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创新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牵头推进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等9个市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

一、坚持聚力攻坚,把牢协同立法正确方向

    自觉将党的领导融入协同立法工作。开展区域协同立法,依法保障和推动党中央重大战略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同频共振,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任务重大。市人大常委会在探索推进协同立法过程中,严格遵循“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严格执行立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先后5次专题向市委请示报告协同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协同立法工作全程领导和把关作用,压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对法规草案起草、审查和立法议案形成等工作的分段把关责任,确保党的领导贯穿协同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

    积极争取省人大常委会有力指导支持。设区的市人大开展区域协同立法,要把握好协同立法的权限边界,并获得上级人大的指导和支持。协同立法的工作机制创建、具体项目选择、法规制度设计,必须立足于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同时也需要上级人大认可支持和统筹协调。作为省人大常委会确定的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的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严格落实依法立法原则,确保协同立法不偏离法制统一的轨道,另一方面主动地、经常性地向省人大常委会请示汇报。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副主任多次听取武汉市推进协同立法工作情况汇报,并给予充分肯定,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程进行具体指导、统筹协调推进,指导并参与武汉市牵头开展的法规草案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有关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建议。

    主动加强与兄弟市人大沟通交流。协同立法的核心要义,是通过地方治理的协作,协调相关地区发展利益关系,形成合理竞争、合作共赢的格局。参与公共交通一体化协同立法的9个市在城市规模体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交通发展诉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协同立法工作难度较大。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带队走访其他城市,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共商区域协同立法。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其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保持密切的联系交流和沟通协商;多次征求、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及时反馈其他市人大对协同立法工作方案、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切实考虑各城市的共同需要,找准协同立法的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寻求“最大公约数”,确保协同立法工作形成共识并顺利推进。

二、坚持机制先行,夯实协同立法工作基础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支持下,202147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召开区域协同立法第一次联席会议,探讨交流区域协同立法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讨论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框架协议,正式建立协同立法联席会议机制。区域协同立法框架协议具体明确了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重要问题,明确了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运行机制。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市人大常委会牵头建立了协同立法工作平台,加强9个市人大之间的立法工作日常联系和沟通。对兄弟城市重点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及时通报立法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征求意见,并反馈意见吸纳情况。承办当年联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就会议讨论主题加强沟通协调,共同研究提出协同立法事项,部署落实协同立法目标、任务、措施,协商推动解决具体问题。

    建立项目协同机制。2021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牵头起草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分别由9个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对协同立法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工作机制和具体做法等作了明确规定。按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要求,相关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各自年度立法计划、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时,要互相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彼此呼应、相互协调;对共同关注的重点立法项目、关联度高需要协调推动的立法项目,经充分协商沟通后作为协同立法项目。

三、坚持务实创新,增强协同立法工作实效

    “小切口”入手。协同立法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找准立法的切入点,而且切口不宜过大,尽量切小、切准、切实。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并经9个市人大常委会协商,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意,20229市从公共交通这个民生领域的“小切口”入手,协同开展公共交通一体化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立法的切口虽小,但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公交,而是着眼于推动涵盖“公共汽车、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城市客运轮渡、城市轨道交通、市域(郊)铁路、城际铁路等”的市际“大公交”一体化发展。对各市的市内公共交通管理问题,由各市适时制定、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市际“大公交”进行有机衔接。

    “多元化”落实。一是在协同立法形式上,统筹考虑9个城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实行“63、法规+决定”,6个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3个没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作出相应的人大决定。二是在协同立法模式上,实行“同一文本内容,同步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实施”的模式。三是在协同立法机制上,实行“省级统筹、一主引领、九城协同”的工作机制。在省人大常委会统筹协调指导下,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推进,9个市人大常委会携手并进。

    “小快灵”推进。为提高立法效率、注重务实管用,此次协同立法采取简约化的审次安排和立法体例、文本内容。一是审次简约化。法规草案的审次从以往的“三审四表决”改为“一审二表决”,决定草案实行“一审一表决”。二是立法体例、文本内容简约化。法规草案不设章节,只有20条,以协同为立足点、一体化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同编、基础设施同建、运营线路同定、政策支持同保、服务监管同标”的“五同”原则,重点明确9市协商协同、达成共识的工作原则、工作制度和工作举措,建立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规定区域公共交通的决策机制、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执法监督等方面的协同协作,促进区域公共交通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同时,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协同立法原则,6市的法规草案、3市的人大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保持一致;有关各市在区域公共交通一体化工作中的具体作用发挥、市际公共汽车线路的具体审批机制等方面的内容,由各市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规定,体现地方特色。

    区域协同立法探索成果初显,探索方兴未艾。市人大常委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武鄂黄黄为核心的武汉都市圈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省人大常委会、武汉市委的工作要求,继续积极探索、创新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为区域协调发展、区域治理现代化提供有效的法规制度供给,为助推武汉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作出武汉人大立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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