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精心指导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会同十堰市、随州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坚持“四个着力”,积极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取得了初步实践探索成效。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刊发2期工作简报、1期内参推介有关做法。市人大常委会结合协同立法实践开展的研究成果,荣获2022年度湖北省人大研究课题成果一等奖。
坚持聚焦大局所需,着力寻求区域协同立法突破口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坚持围绕大局确定立法方向。2021年以来,联合十堰市、随州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协同立法的工作思路和推进路径。一是统一了协同立法的思想共识。明确开展区域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服从服务中部地区崛起国家战略、推动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行动。二是谋划了协同立法的思路方向。明确四地未来将在基础设施共联、产业发展共促、创新平台共建、开放合作共赢、生态联保共治、公共服务共享等方面深入开展调研论证,适时推动协同立法。三是确定了近期的工作路径。明确从围绕聚焦大局所需、突出区域特色、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务实管用等方面开展具体工作。在这个思路基础上,2021年,四地协同制定了《关于推进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的决定》,为全面推进区域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2022年,又围绕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开展协同立法实践探索,共同寻求破解区域旅游发展中面临的困境和问题,力求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体系。
坚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画好区域协同立法同心圆
为确保区域协同立法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抓住四个关键环节:一是抓住党的领导这个关键。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从协同立法项目选题、制度设计到审议表决程序等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都分别向党委做好请示汇报,切实发挥党委对协同立法的把关定向作用。两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就协同立法向市委请示汇报6次,市委常委会研究相关议题2次,保证了协同立法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站位。二是抓住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这个关键。人大常委会党组定期听取相关情况汇报,掌握立法动态,督办项目进度,协调重大事项,实现党组对协同立法环节的全程主导、全程把关,确保协同立法工作高效推进。三是抓住立法为民这个关键。在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旅游一体化发展2个协同立法项目推进过程中,一方面,注重倾听民意,四地人大常委会同步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利用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网络、渠道,收集群众意见200多条,让协同立法更接地气;召开专家、学者专题座谈会,委托省地方立法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先后就相关决定草案开展评估论证,吸收采纳相关意见23条,使协同立法具体制度设计更加科学,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另一方面,注重回应民声,在推进旅游一体化发展协同立法中,根据群众意见,规定四地旅游卡、公交卡互通互用,引导本地居民在其他区域旅游消费。四是抓住发挥政府依托作用这个关键。充分发挥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政策的政府部门的积极作用。在项目调研、起草、修改过程中,始终保持与四地司法、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密切联系,两年来四地先后召开部门座谈会28次,征集意见建议300余条,为区域协同立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坚持突出区域特色,找准区域协同立法最大公约数
在协同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坚持突出“四性”,夯实协同立法工作基础。一是突出共同性。坚持凝聚共识、求同存异,避免使协同立法成为单个地方立法的重复和叠加。立法中注重交流沟通,注意相互吸收意见、照顾彼此关切,注重平衡各方利益,较好地解决了统一性和差异性问题。二是突出针对性。坚持以目标引领立法方向,以问题确定立法重点,围绕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经过调研论证,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决定提出将四地打造成为生态优先示范区、绿色发展先行区,聚焦协同规划编制、协同绿色转型、协同汉江保护、协同生态治理等重点问题,提出明确的支持措施和政策,找准了区域协同发展和协同立法的最大公约数。三是突出操作性。坚持实事求是,相关制度设计致力于专家认可、群众接受、务实管用。在生态绿色一体化协同立法过程中,四地分析了生态环境面临的共同形势、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了建立跨区域河湖长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开展汉江污染防治;根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加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保护,突出汉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防洪治理和生态修复;共同实施好汉江十年禁渔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等措施。这些制度设计,既符合环境治理系统性的需要,又具备同步推进、协作实施的现实条件,符合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的要求。四是突出协同性。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时加强沟通协调,将涉及区域协同发展重点领域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在具体协同项目确定后加强协调,工作进度上尽可能同步推进,制度规范上尽可能增强协同性和融合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宣传推广,同步推进落实落地。
坚持共建协同机制,着力凝聚区域协同立法向心力
在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中,注重健全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坚持制度引领与统筹推进有机统一,实现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是健全协商机制。2021年,四地联合签定《区域协同立法框架协议》,完善决策层、协调层和工作层有序推进的协同立法机制,为开展工作提供行动指南。出台《区域协同立法工作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细化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工作程序,规范协同立法日常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区域发展重大事项,共同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二是强化法治协同。在协同立法具体内容中,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在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协作。在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协同立法中,四地建立了生态环境协同执法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共同开展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建立了司法协作机制,推进跨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共同预防、严厉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共建生态综合治理样板。三是加强人大监督协同。为推动协同立法落地见效,四地人大常委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适时组织四地全国、省人大代表联合开展视察、监督、提出意见建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