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开始着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当年9月16 日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
1990年4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做好代表法起草工作。不久,起草小组草拟出代表法讨论稿,并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当年在济南市召开10省市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 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进行了修改。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1992年4月1日,大会主席团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提交大会审议。1992年4月3日大会表决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予以公布实施。
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其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密不可分。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