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城乡社区治理、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加强立法供给,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效制度支撑。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工作安排推进立法工作。在立法全过程,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请示报告、立法协商和集体研究制度,在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省人大、省政协的意见,按要求提请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意;每件立法草案都必须经厅党委会议审议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部分重大立法事项按照省政府要求专门向省委请示报告,确保立法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在立法工作中,省司法厅还主动上门与法规、规章起草部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沟通联系,提前介入审修前的起草和论证过程,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工作合力,提升立法质量,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法律在湖北更好实施。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这个关键,不断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一是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的重要指示,立足湖北实际,聚焦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吃透党中央精神,与省委改革决策相衔接。在立法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对症下药”“量体裁衣”,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在立法形式上,注重合理安排法规规章结构和篇幅,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二是拓宽社会参与渠道。把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共同缔造”作为重要立法原则,坚持开门立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向社会公布法规规章草案,组织专家、学者、行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与立法论证,及时主动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地方性法规立法进程和有关情况,邀请有关专委会和法工委参与草案起草和审修工作,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力量,最大限度把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反映到法规规章之中。三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严格按照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省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重点把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关口,确保法规规章草案符合宪法法律和有关上位法规定。
三、严格依法做好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及时将省政府规章报送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加强对设区的市、州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一是坚持有件必备。2022年按要求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政府规章5部;审查设区的市、州政府规章13部,相关规章制定机关都能做到依法及时报备。二是坚持有备必审。严格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开展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全面准确体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存在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等情形;是否具备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三是坚持有错必纠。总体上讲,各市、州政府规章都严格做到了与上位法规定及有关上级政策保持一致,但个别规章仍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地方。针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提出审查研究意见,督促制定机关修改完善。